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的第1806期商标公告显示,国知局8月15日发文,做出关于撤销核准第603857号“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
此前,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持有“金银花”商标,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超千万元。绝大多数法院在一审中判决碧丽公司胜诉,并判被诉企业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事实上,该“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因注册不当被撤销,之后却又经历两次“转让”、三次续展。由碧丽公司发起的批量诉讼索赔被质疑为“碰瓷式维权”“恶意诉讼敛财”。
在媒体的持续关注下,今年3月,最高法决定对其中一起金银花商标案进行提审,6月,广东中山中院在二审中改判碧丽公司败诉。
备受争议的商标:曾被多次申请撤销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自2019年碧丽公司发起侵权起诉以来,被诉的相关方从未停止过对“金银花”商标权本身提出质疑。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式辉介绍,他的团队在代理该案后,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金银花商标提出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同时,据马式辉团队统计,自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间,共有5次关于“金银花”商标的撤销申请,其中,以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俗称“撤三”)为由的申请有3次;以该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为由的申请有2次,这些撤销申请基本被驳回。
此外,相关方对“金银花”还提出过4次无效宣告申请。其中,一份无效宣告申请中明确提到,“金银花”通常用作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且“金银花”整体作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根据相关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在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智庆看来,“金银花”不是显著性弱的问题,而是“没有显著性”。“一个用来表明商品原料的商标名,只有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才能产生商标显著性。因为只有与商标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让消费者一看到金银花,就能够想到是其产品,才能体现商标的区分作用。反过来,若无长期、稳定使用,消费者凭什么认为金银花商标是你的呢?”
马式辉表示,他未能查询到关于这些无效申请的结果的公开信息。不过,碧丽公司曾5次申请其他金银花商标被驳回。碧丽公司受让的603857号金银花商标,仅在第三类商品上(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获得注册,未在“花露水”这个名目上获得注册。“花露水”归入了化妆品后,碧丽公司一直试图在第三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金银花及图”“碧丽金银花”等商标。
赵智庆根据公开信息统计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注册的文书一共有五份,包括第9334638号、13555913号、16279909号、24540010号四份“碧丽金银花”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及第39922281号“金银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述5份文书均认定“金银花”作为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都不具有合法性,和1994年国家商评委的裁定观点一致。
专家:碧丽公司已丧失对相关商标实体权的诉权
“金银花”商标9月6日被公告撤销后,碧丽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将由专业团队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信息显示,曾注册该商标的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早在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商标被“转让”给碧丽公司,2017年,金银花商标注册证曾被公告遗失,随后补发给上海碧丽公司。
赵智庆律师介绍,9月6日的送达公告,收件人为上海红星日用化学品厂,应该是国知局对作出的“关于撤销603857号金银花商标转让、续展决定”的一种公告送达方式,视为当事人收到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