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文 号

案件名称

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

被请求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认定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理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鲁聊市监知法裁字〔2023〕0401号

产品外观专利怎样算侵权_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书_专利侵权纠纷法律文书

“玩偶(狗)”(专利号:ZL202230338987.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孟相宾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孟相宾“玩偶(狗)”专利(专利号:ZL202230338987.3)专利侵权纠纷,组成合议组于2023年5月10日进行口审。经审理查明,孟相宾存在未经专利权人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责令被请求人孟相宾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犯“玩偶(狗)”(专利号:ZL202230338987.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鲁聊市监知法裁字〔2023〕0402号

“玩偶(猴子)”(专利号:ZL202230392769.8)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孟相宾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孟相宾“玩偶(猴子)”专利(专利号:ZL202230392769.8)专利侵权纠纷,组成合议组于2023年5月10日进行口审。经审理查明,孟相宾存在未经专利权人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责令被请求人孟相宾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犯“玩偶(猴子)”(专利号:ZL202230392769.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鲁聊市监知法裁字〔2023〕0403号

专利侵权纠纷法律文书_产品外观专利怎样算侵权_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书

“玩偶(黄鸭)”(专利号:ZL202230324042.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孟相宾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孟相宾“玩偶(黄鸭)”专利(专利号:ZL202230324042.6)专利侵权纠纷,组成合议组于2023年5月10日进行口审。经审理查明,孟相宾存在未经专利权人冠县飞创工艺品有限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其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责令被请求人孟相宾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犯“玩偶(黄鸭)”(专利号:ZL202230324042.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鲁聊市监知法裁字〔2023〕0801号

“电瓶车挡风衣”(专利号:ZL201530434170.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李刚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受理王岩与李刚“电瓶车挡风衣”(专利号:ZL201530434170.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组成合议组于2023年5月12日进行口审。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销售的“电瓶车挡风衣”产品,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电瓶车挡风衣”(专利号:ZL201530434170.6)不构成近似,被请求人没有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驳回请求人王岩的全部处理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书_专利侵权纠纷法律文书_产品外观专利怎样算侵权

驳回请求人王岩的全部处理请求。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

鲁聊市监知法裁字〔2023〕0802号

“电瓶车挡风衣”(专利号:ZL201530434170.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曹欢英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受理王岩与曹欢英“电瓶车挡风衣”(专利号:ZL201530434170.6)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组成合议组于2023年5月12日进行口审。经审理查明,被请求人销售的“电瓶车挡风衣”产品,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电瓶车挡风衣”(专利号:ZL201530434170.6)相近似,责令被请求人曹欢英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电瓶车挡风衣”(专利号:ZL201530434170.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1.责令被请求人曹欢英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电瓶车挡风衣”(专利号:ZL201530434170.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处理请求。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