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定义和期限介绍:

一、撤三定义

撤三,即“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简称,是指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二、撤三期限

三年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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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商标局即可受理撤三申请。

如经异议程序的商标,应当从商标局在相关裁定或行政诉讼判决生效之后发布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告之日起计算三年期限。

提供使用证据期限

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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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月起算点以收到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挂号信邮戳收到日次日起计算。

若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或正当理由,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

撤销复审期限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注册人不服;对于商标局做出的维持决定,撤销申请人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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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申请需在收到《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通知挂号信后十五日内提出。

起算日为挂号信邮戳日的次日起计算十五日。

综上所述,撤三制度是商标法为了维护商标的有效使用和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商标注册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商标的有效使用,避免被撤销的风险。同时,对于有意申请撤三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准确把握相关期限和程序要求,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