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刚注册了一家公司,还没租办公室、没招员工、没卖一件产品,就收到法院传票——被起诉“不正当竞争”!听起来惊掉下巴?殊不知,注册行为本身,可能就已经踩了红线。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某牛”诉“某牛王”的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明确了一个关键规则: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用于自身企业名称登记,即使尚未实际经营,只要存在商业使用意图,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
先简单说下案情。某牛公司是业内老牌企业,“某牛”商标和商号在电器领域广为人知。而2020年成立的某牛王公司,名字只多一个“王”字,经营范围却高度重合。更关键的是,其法定代表人同期还申请了“某牛王”系列商标。
一审法院认定:这是典型的“搭便车”,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万元并责令更名。
二审却反转:认为企业名称登记行为,不算“商业使用”,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不服提了再审。最高法再审认为:企业名称一经登记,即进入公共视野,具有识别功能;结合年报、商标申请等行为,足以证明其有经营意图。这种“预备性使用”,同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最终,最高法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一审结果。这一判例,为打击“字号抢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面对这类“名字之争”,很多企业主第一反应是:“我又没卖东西,怎么就侵权了?”但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关键,不在“是否实际销售产品”,只要能证明对方存在混淆可能性与主观恶意,就可以维权。具体怎么做呢?分享一下这类纠纷,我是怎么帮助当事人维权的:
第一,精准锁定权利基础。
我会首先梳理当事人的企业字号是否注册过商标,以及字号本身是否“有一定影响”。比如是否获得过行业内的奖项,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记录,是否有持续使用记录、媒体报道、市场占有率数据等。驰名商标当然加分,但即便没有,长期稳定经营形成的商誉同样受保护。
第二,深挖对方“使用意图”的间接证据。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客观上故意制造混淆,是维权的关键。比如这个案件中,某牛王公司虽未实际经营,但其连续申报年报、股东同步申请近似商标,这些行为是证明“恶意”的铁证。此外,我们还会调取对方工商档案、商标申请记录、关联企业信息,以及收集宣传过程中的具体使用方式,比如是否刻意制造混淆,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
第三,选择最有利的法律路径。
很多人找我咨询的时候,是问我能不能起诉商标侵权?这本身也没错。类似纠纷中,一般最先想到的就是两种维权手段: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有些案件则同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