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及医药生物领域的修改
6月22日大连
一、专利法修改回忆
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
三、专利法实行细则(和指南)的修改简介
四、实行修改后专利法及细则的过渡措施
1984年3月12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专利
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4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第一
次修改,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25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第二次修
改,自7月1日起施行;
12月27日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第三次
修改,自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改前:
-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保护
期限分别为和8年;
-对药物和用化学措施获得的物质以及动植物品
种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措施不予保护,仅保护这
些产品的制备措施;
-司法保护和行政调整结合,体现中国特色。
第一次修改重要内容:
-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期限
分别延长为和;
-开放了药物和化学物质的产品专利保护;
-侵权行为中增长了进口权,并将措施专利的效
力延伸到依该措施直接获得的产品;
-增长了国内优先权,将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
的撤销程序。
第二次修改的重要内容:
-侵权行为中增长了许诺销售权;
-取消授权后的撤销程序,由无效宣布程序处理
所有纠纷;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客观、公
正、精确、及时”的勤政廉政规定。
修改概要
-增长了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内容(A5/26条);
-规范了相似的发明发明和共同申请人的权利行
使(A9/15条);
-修改了保密审查的程序和处理(A20条);
-混合新奇性改为绝对新奇性(A22条);
-提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原则(A23条);
-增长了外观设计的许诺销售权和保护范围的
规定(A59条);
修改概要
-增长了波及公共健康的强制许可制度,并明确容
许了平行进口(A50/69条);
-增长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行使前的评价汇
报制度(A61条);
-增长了既有技术抗辩;细化了赔偿额的计算措施
和诉前禁令及财产保全的规定(A62/65-67条);
-增长了药物和医疗器械的试验例外(A69条)。
详细修改内容
-法5条:增长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获取或运用遗
传资源完毕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的条款;
-法26条5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毕的发明应
当在申请文献中阐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
来源,无法阐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阐明理由。
新增专利法第五条中对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
者运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毕的
发明发明,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遗传资源”、“依赖”的含义在实行细则中
规定
新增的专利法第26条第5款规定:
“依赖遗传资源完毕的发明发明,申请
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献中阐明该遗传资源的
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阐明原始
来源的,应当陈说理由。”
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重要是指申请人获得该
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
原始来源重要是指该遗传资源的自然生长地或
者采集地,而不是指该物种在历史上的来源
地。
详细修改内容:
-法9条:同一申请人可以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
新型专利,但发明授权时需要放弃实用新型;
-法15条:共同权利人权利行使应获得全体同意,
使用费共同分派,但约定优先;
-法20条:由国知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保
密审查,不再转有关部门;如违规向外申请,则向
中国国内的申请不授权。
原法实行细则第13条第1款的严禁反复授权原则补充
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明确了该原则的例外:
“同样的发明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不过,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发明既申请实用新型
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
未终止,且申请人申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详细修改内容:
-法22条:既有技术的范围不再划分地区(国内
外同样看待);抵触申请不再限于“他人”;
-法23条:增长了抵触申请破坏新奇性和与既有
设计相比有明显区别才能授权的规定;
-法59条:规定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
照片为准,简要阐明可用于解释。
修改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扩大了抵触申请
的范围,采用绝对新奇性原则。
“新奇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
于既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
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此前向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
日后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献或者公告的专利
文献中。”
修改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发明性的规定:
“发明性,是指与既有技术相比,该发
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该
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新增法22条第5款有关既有技术的规定:
“本法所称既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此前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详细修改内容:
-法48条:明确了强制许可的时限、条件等;
-法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可以对专利药物颁
布制造并向最不发达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强制许可;
-法53条:强制许可的实行应重要供应国内市场,
但消除垄断及处理他国公共健康问题的除外;
修改法第48条-明确了强制许可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根据具有实行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予
以实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
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合法理由未实
行或者未充足实行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
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
响的。”
新增专利法第50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获得专利权的
药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符合制
造并将其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有关
国际公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新增第53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
规定予以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行应当重要
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强制许可的实行应重要供应国内市场,但为消除垄断
行为的不利影响而予以强制许可,以及为处理他国
公共健康问题予以出口专利药物的强制许可除外
将原专利法第51条修改为第54条-规定了予以强制
许可必须满足的程序性条件:
要获得因未实行或者充足实行而予以的强制许可、
附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事先与专利权人协商;
为消除垄断行为的不利影响而予以强制许可,在国
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状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
益的目的而予以的强制许可,为以及为处理他国公
共健康问题予以出口专利药物的强制许可,不必与
专利权人事先协商;
将原专利法第54条改为第57条:
“获得实行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
双方协商;双方不能到达协议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详细修改:
-法61条: 增长了出现侵权纠纷时法院和地方局
可以规定权利人出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评价汇
报作为审理证据的规定;
-法62条: 实行既有技术或既有设计不侵权;
-法65条: 规定了赔偿额计算措施的选用次序,
增长了第四种措施(1-100万);
-法66-67条: 规定了诉前禁令的担保事项。
新增专利法第62条-既有技术抗辩原则: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
据证明其实行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既有技术
或者既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详细修改内容:
-法69条第(一)项: 将权运用尽原则扩展到了全
球范围,即在国外“售出”权利也会用尽,包括
“进口”等行为不再侵权,容许平行进口行为。
-法69条第(五)项: 增长了有关药物和医疗器械
的试验例外(Bolar例外),即规定“为提供行政审
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物或
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
利药物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
权 。
新增专利法第69条第(五)项-Bolar例外: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
使用、进口专利药物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
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物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修改前的规定
-专利法第63条规定:
专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
犯专利权。
-详细解释:专门针对专利技术自身进行的试验。
1.有关遗传资源的保护和披露
遵法义务: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获取或者运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毕
的发明发明,不授予专利权。
披露义务:
-专利法第26条5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毕的发明
发明,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献中阐明该遗传
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阐明原
始来源的,应当陈说理由 。
1.有关遗传资源的保护和披露
披露范围-实行细则第26条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动物、植物
或者微生物的任何具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
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所称发明发明的完毕依赖
于遗传资源,是指发明发明的完毕运用了遗传资
源的遗传功能。
披露方式-实行细则第26条
发明发明的完毕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请人应当
在祈求书中予以阐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制定的表格。
1.有关遗传资源的保护和披露
充足公开
-审查充足公开不考虑遗传资源来源登记表的内容,
其不属于专利申请的阐明书。
补正方式
-假如申请人在申请时没有提交遗传资源来源登记
表,审查员可以规定申请人在授权前补交,此补
正不违反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有关遗传资源的保护和披露
违法后果
-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规定既是授权前驳回专利申
请的理由,也是授权后祈求宣布专利权无效的理
由。
不披露的后果
-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仅仅是授权前驳
回专利申请的理由,但不是授权后祈求宣布专利
权无效的理由。
2.有关相似发明发明的处理
基本原则
-同样的发明发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也即不反
复授权。
判断方式
-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规定保护的权利规
定的内容为准进行对比。假如几件专利申请或专
利阐明书的内容相似,但其权利规定保护范围不
一样,则认为不是同样的发明发明 。
2.有关相似发明发明的处理
详细处理
-不一样申请人分别(不一样日)就同样的发明发明
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不一样申请人同日申请协商作为共同申请人,协
商不成均不授权。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发明既申请实用新
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
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申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有关既有技术范围确实定
法律修改
-过去采用混合新奇性原则,现改为绝对新奇性,
并提出了既有技术的概念。
既有技术
-指申请日此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既有
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此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刊登、在国内外公开
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不限地
区)。
4.有关抵触申请定义的修改
修改前:只有他人提出的在先申请才也许形成抵触
申请,现不再辨别与否他人申请。
修改后: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在申请日此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
后来(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献或者公告
的专利文献都是抵触申请,可以影响在后申请的
新奇性。
5.有关申请文献修改可以容许的范围
基本原则:
-修改不能超过原阐明书和权利规定书的范围,体
现先申请原则。
详细修改:
-将为了克服审查意见告知书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
必要修改视为非积极修改,例如删除本来的产品
权利规定而改为措施或用途权利规定等,仅仅不
容许积极增长权利规定。
增长强制许可有关定义
未充足实行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
可人实行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
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措施的需求。
(R73.1)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获得专利权的药物,是
指处理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
何专利产品或者根据专利措施直接获得的产
品,包括获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
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增长强制许可的限制性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
可祈求的决定或者予以强制许可的决定
前,应当告知祈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
的决定及其理由。(R74.3)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五十
条的规定作出予以强制许可的决定,应
当同步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与的有关国
际公约有关为了处理公共健康问题而予
以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
11
22
10月1日
原法
新细则
新法
原细则
旧案
过渡案
新案
2010年2月1日
申请日
“修改的内容”
——导致实质内容变化的修改
不属于“修改的内容”
——未导致实质内容发生变化
~~措辞变化
~~条款序号变化
~~从细则上升至法
1 ——
——
——
28 42
10 1
10 1
23
28
28
谢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