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萧山区检察院特推出三期专题普法宣传,以案释法,以法明理,助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酒水商标转让_刑法保护知识产权_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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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浪潮中,品牌是企业的“金字招牌”,也是消费者信赖的“通行证”。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歪门邪道牟取暴利。

01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通俗来讲,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

“克隆”大牌:生产外观、标识与知名品牌完全一致的商品(如假酒、假鞋、假化妆品)。

“移花接木”:购买低价同类产品,擅自贴上知名品牌商标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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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伪装”:在电子设备(如蓝牙耳机)开机弹窗中显示假冒的品牌标识。

“特供”骗局:伪造“专供”“内供”字样及相应商标包装(如“特供酒”)。

02

刑事红线划重点!

很多侵权人误以为被抓了只是赔钱了事,殊不知,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等待你的将是牢狱之灾。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什么是“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如果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门槛更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实行“全链条打击”。这意味着,不仅仅是制假窝点的老板,整个犯罪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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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直接制假售假的源头,从严惩处。

销售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构成犯罪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帮凶:明知他人实施制假行为而为其提供包装材料、标签标识、提供资金账户、提供仓储运输、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的人员,均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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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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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酒水灌装):李某购买知名品牌白酒的纸箱、空瓶、手拎袋、瓶盖等包材,并使用低价白酒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销售。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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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假标印制):张某某在未取得某服装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受制造假冒服装嫌疑人的委托,制作带有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手撕标牌数万件。这种行为同样被认定为犯罪,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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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微商售假):马某某从上游收购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鞋子并在其经营的微店中销售,后将其微店中剩余的库存鞋转让给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继续在微店销售,经查,全链条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最终涉案人员均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三年至二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还需退赃赔偿。马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不仅“退赃退赔+缴纳罚金”,还留下了终身刑事案底。

检察官寄语

致经营者:

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切勿为了眼前利益,触碰法律红线。一旦涉嫌犯罪,不仅面临巨额罚金和牢狱之灾,更会毁掉个人征信和企业信誉,得不偿失!

致消费者:

购买“假货”不仅权益无法保障,更是在变相资助犯罪行为。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发现侵权线索,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就是保护社会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