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为原创, 是南湖法院所成, 南湖法院, 其中内容被收录于合集, 该合集称为#知识产权, 含16个, 还含#典型案例, 有94个。

2023年4月26日

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

商标法保护_茶叶商标转让_商标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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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进一步凭借司法方面的力量去护航知识产权的发展进程, 进而全面地鼓励创新创造行为, 在今年开展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 南湖法院将会结合审判实践情况以及社会热点状况, 推出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宣传保护活动。就在今天, 我们带领大家一同走进日常生活当中最为常见的知识产权客体当中的其中之一, 也就是“商标”所涉及的那些相关事宜。

商标侵权案例_商标法保护_茶叶商标转让

一起来看看几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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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具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羽绒服,赔偿10万元

杭州美研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被第号“FCMM”商标注册人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该商标并进行维权的权利, 该商标经核定使用范围涵盖第 25 类之外套等。平湖某服装公司做被告, 其在网店售卖羽绒服外套时, 产品标题中有使用“FCMM”字样, 而且所售衣服刺绣部分突出地使用了“FCMM”字样, 标注所在位置醒目, 在客观层面具有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进而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的标识, 和第号“FCMM”注册商标在整个视觉范围上, 一律都几乎不存在差异, 形成了相同情况, 因此被告具体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鉴于其销售的数额相对较大, 所以判决赔偿10万元。

2、“嘉福楼”与“嘉福搂”,使用近似服务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经转让获得了第号

有一个商标, 其核定服务项目属于第43类, 具体包括饭店、快餐馆等, 该商标为(“餐馆”放弃专用权)商标, 它被用于餐馆店招经营了好多年。后来, 原告发现同城的被告某餐饮店, 在其店招以及店内墙壁装潢上使用了“嘉福搂”字样, 并且从事饭店经营活动。“嘉福搂”这个字样, 与第号商标里的“嘉福楼”文字以及读音极为相似, 这种相似很容易致使相关公众对饭店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进而构成近似商标。最终, 被告某餐饮店被判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并且被判决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同时还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维权开支。

3、不是所有的龙井茶都叫“西湖龙井”

杭州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号“

这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它统一了西湖龙井标识包装, 还发布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 用来管理商标使用, 给符合使用条件的经营者授权, 并且要求经营者在销售西湖龙井时加贴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

“西湖龙井”商标,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那可是驰名商标。被告嘉兴某茶庄, 销售了“西湖龙井”茶叶的礼盒, 这个茶叶礼盒, 并非杭州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给其成员发放的统一标识, 也不是统一包装样式, 却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 最终构成了商标侵权。经过法院调解, 嘉兴某茶庄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并且向杭州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

什么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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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能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跟他人商品区分开的标志, 这标志涵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 和上述要素作的组合。商标的使用, 是把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里, 用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具备区分商品来源, 质量保障, 广告宣传等功能, 承载着持有主体的商誉,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 且受到法律保护。

存在这样一些类别, 它们是供用来注册的商标, 其中具有商品商标, 还有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也是涵盖于内, 也有证明商标。

其中, 集体商标, 乃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去进行注册的, 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当中使用的, 从而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里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比如商标“。

”“

”。

“证明商标”, 是这样一种标志, 它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备监督能力的组织进行控制, 是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将其使用于自身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 其目的是用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例如上述案例3中的“。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未经的情况下, 于同一种商品之上, 使用跟其注册商标一样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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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允许, 于同一种商品之上运用跟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又或者在类似商品之上运用跟其注册商标一样或者相近似的商标, 容易致使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制造虚假的、私自去制作他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着手售卖那些伪造的、私自制造出来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五)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 把其注册商标进行更换, 并且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到市场当中的。

(六)有意地为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便利条件, 去协助他人推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另外, 把他人的注册商标, 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当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来使用, 从而误导公众, 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处理。

生产经营中如何防范侵害商标权的法律风险?

1. 坚持“无授权,不使用”原则,规范商业宣传要素的使用;

2. 积极开拓创新,培育壮大自有商标品牌;

3. 针对供应商的挑选, 于供货合同签订的进程里, 着重留意产品标识的状态, 仔细查验注册商标的情形, 进而拟定知识产权保障的条款。

4. 存留、规整进货凭证这般合法来源的证据, 便利商标权利人朝着侵权产品的源头去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