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你一直用了六年, 你是不是认为这个商标就是像铁打的一样坚不可摧? 并不是这样的。它很有可能在下令的一个裁定下来之后, 就被认定为无效状态了。这并不是夸大其词或者是吓唬人的话。
我们在二零二五年看到有关商标无效的宣告案件里面, 有超过四成的情况是发生在商标注册时间满了三年之后才出现的。六年这个时间长度, 看起来好像是过了一个所谓的保护期或者是安全阶段为止的这样一种意思, 但是实际上却是隐藏着非常危险的隐患。
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了这样的现象产生呢? 请你先不要着急着去下结论或者感到困惑。现在只需要利用三分钟的时间, 通过三个不同维度的逻辑分析, 把其中的道理全部给你解释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最容易搞懂的:六年不等于六年免疫
连续使用满三年, 这个条件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里被画成一条红线, 它只是堵住了僵尸商标撤销这一种情况。无效宣告的通道其实还有很多, 远远不止这一条路。因果关系非常直接明确。
这种情况属于在先权利发生的冲突, 具体涉及的领域包括著作权、商号权以及姓名权。
就是那种出于不好的目的, 把商标抢注过来, 然后再用违反诚实信用的办法去拿到这个注册资格。
损害他人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
以欺诈的手段, 或者采用其他的、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方式来获取注册登记这一行为本身。
当你把这个东西用起来, 满六年之后, 你就只是不再被没有使用就撤销这种状况所担心, 但是其他的理由, 它们是随时都可以被提起来的。至于说使用的时间长度这件事, 在无效宣告这个过程里面, 它几乎是不构成什么抗辩的理由的。
需要动脑的:为什么偏偏是现在被提出来?
咱们可以拿这个情况举个例子, 比如说这个叫做鲜厨记的食品品牌, 它是在2019年完成注册手续的, 等到2025年的时候, 这个商标已经使用满六年了,其年营收数额是突破了两个亿的。
就在同一年中, 有一个历史悠久的百年老字号企业,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的申请, 他们给出的理由是这样的, 认为名称为鲜厨记的这个商标, 构成了对它们商号的侵犯。
因果链:
1. 老字号在以前体量是比较小的, 维权的成本也是很高的高的, 因此他们选择了采取一种观望的态度。
2. 2024年, 老字号已经完成首轮股权融资, 进入上市通道。现在, 品牌资产清理的工作非常紧急(果)。
3. 无效宣告这种方式不需要去打诉讼官司, 它的处理周期是可以被控制住的, 而且花费的成本也是有限的, 所以它就成为了那种最省钱的法律手段, 这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结果中的结果。
所以, “被宣告”的这个时间, 基本上都是顺着那边那个商业的节奏来定的, 而不是根据你用得多长。你以为的那个“六年安全期”, 在对方算账的那个本子上头, 可能也就是一条需要去处理的那个资产而已。
最难的:拿什么反杀?
自己问自己这个问题: 手里紧握着“我用了六年”这句说法, 这难道就足够了吗?
这还差得远呢。那些干了很多年的老手, 他们手里的家伙本事里头, 最少也得包括下面这些东西——。
在实际使用时, 你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这个证据链里面必须包含合同、发票还有广告合同以及对应的投放截图这些东西。时间方面是要连续的, 而且能够精确地覆盖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 这一点是必须具备的。
关于知名度的这些证据, 具体包括在行业里面的排名情况, 还有主流媒体进行的报道工作, 以及品牌搜索指数所画出来的那个曲线。
对方所主张的先权利并不成立, 其理由在于该商号并未开展实际的经营活动, 并且其知名度也未能辐射到相关联的地理区域之中。
程序性抗辩, 就是看申请是不是都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时限要求, 还有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方面是否确实是适格的。
关键的地方在于, 你拿出来的那些证据, 必须一个对一个地, 去把核定好的商品或者服务给对上。你要是光写三个字叫“有业务”, 那么在负责审定这个案子的人看来, 这什么都代表不了。那种说话不具体、乱说一通的 usage 记录, 还不如干脆什么都不提供要好一点。
写在最后
商标制度不是那种把满六年年限作为论资排辈依据的封建体系, 它是需要一直不断博弈的动态棋局。因为关于修改《商标法》的事情在持续推进, 所以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的时候所需要的举证门槛, 很可能会继续降低。
这让你明白了一一个非常朴素的道理, 那就是你今天保存完好的每一份合同、每一张发票并且还有每一则广告记录, 都会在明天的听证室里成为你的底气支持。千万不要等到整整六年的期限到期的那一天之后, 才去想起来翻箱倒柜寻找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