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相关事宜的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质量监督处
10
对经营主体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质量监督处
11
对棉花等纤维制品质量的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省纤监中心
12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质量监督处
13
对食品安全相关经营主体的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
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食处
14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检查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
15
对经营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检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和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食处
16
对食品农产品相关经营主体的检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食品经营处
17
对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食处
18
对保健用品企业的检查
《陕西省保健用品条例》第三十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巡查、抽查、抽验等方式对本省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特食处
19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设局
20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的检查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和安全监察协管员制度。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监督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特种设备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下级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特设局
21
对经营主体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特设局
22
对经营主体计量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计量处
23
对经营主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计量处
24
对经营主体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量处
25
集贸市场计量检查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量处
26
对经营主体标准实施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依法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化处
27
对经营主体商品条码的检查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
标准化处
28
对经营主体认证认可行为的检查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认证监管处
29
对相关经营主体认证行为的的检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认证监管处
30
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行为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认证监管处
31
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检查
《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综合协调、统一规划、统一考核、分级监管的原则,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技术校核工作。
认证监管处
文章来源:https://snamr.shaanxi.gov.cn/zfxxgk/zfxxgkzl/zc/tzgg/202509/t20250905_3562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