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盘锦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现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如下:
案例1:盘锦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5年1月10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324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市场监管局计量科转办案件线索,盘锦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侧滑检验台滑板锁止期间,仍出具此项数值检验报告,共出具16份检验报告,检验费用共计2460元,货值金额为24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也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推动检验检测行业树牢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为坚决打击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消费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2:盘锦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6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没款合计3478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0月8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盘山县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线索,该局在查处盘山县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中,盘山县某电动车行销售的2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供货方为盘锦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供货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54辆,2024年6月20日,向大洼区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共计28台,销售金额28615元,货值金额28615元;2024年6月3日,向兴隆台区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1台,销售金额28130元,货值金额28130元;2024年7月31日,向兴隆台区某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台,销售金额4150元,货值金额4150元;2024年6月21日,向盘山县太平镇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台,总计销售金额2700元,货值金额2700元。共计货值金额合计63595元。从江苏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款电动自行车,金额17860元;从天津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款电动自行车,金额19550元;从浙江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7款电动自行车,金额23200元;合计购进金额60610元,违法所得2985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电动自行车安全关乎群众出行生命安全。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承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行政责任。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件,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督促电动自行车经销主体要严格规范经营、守法经营,销售合规合格的产品。
案例3:双台子区某童装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童装案
2025年2月20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双台子区某童装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童装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涉案童装1件,罚没款合计79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0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双台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涉案线索移交书,双台子区某童装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人身安全服装。经查:双台子区某童装店销售的童装颈部带有绳带,违反了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4.4.3 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的要求”的要求。双台子区某童装店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童装进货单位:沈阳市沈河区某童装店,进货时间:2024年10月;进货数量2件;进货价格278元/件;销售价格359元/件;利润81元/件;销售1件,库存1件。货值金额718元;违法所得8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童装,极易危害儿童身体健康。从风险防范角度考虑,童装绳带过长,儿童玩耍时容易缠在操场上的滑梯、小车门和其他物体上;也容易形成活结、绳圈等,一旦被家具、电梯、交通工具或滑梯等游乐设施上的缝隙缠住或夹住,极有可能导致儿童窒息。这些情况都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伤害。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生产销售此类不合格儿童服装的行为,保障了儿童的人身安全。
案例4:盘锦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3月4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9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线索,盘锦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拼多多店铺经营酱牛肉标注低脂减脂,该产品无法提供证明的相关词语。经查:盘锦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XXX牌酱牛肉”内容中称产品减脂,实际产品中脂肪含量为6.5g已经超过低脂标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减脂功效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普通食品的宣传广告中使用涉及减脂的宣传用语的行为,目的是通过夸大宣传食品本身不含有的功能功效,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人群关注和购买食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经营秩序。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打击食品违法广告行为,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
案例5:盘锦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5年3月14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339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13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市市场监管局计量科转办案件线索。经查:盘锦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单轴超12吨以上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共出具14份检验报告,报告的制动初速度、制动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数据异常,与原始记录数据不一致,出具虚假检验(测)报告。《盘锦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检测收费单》收费编号共14张,每辆车收费金额280元,合计392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车辆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车辆上路的第一道安全关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极有可能会埋下事故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查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文章来源:http://scjgj.panjin.gov.cn/2025_09/22_19/content-5366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