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现将涉及我辖区内2户经营者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启富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东北大拉皮(生产日期:2025-08-10),样品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5SP12685。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购进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东北大拉皮共计2袋(20张,约2.86KG),2025年8月14日销售2KG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联佳超市京汉三期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东北大拉皮(生产日期:2025-08-12),样品数量:2KG,备样数量:1KG;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5SP12644。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购进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东北大拉皮7袋(70张,约10KG),2025年8月13日销售2KG用于抽检,其余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特此通告。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5年9月22日

文章来源:https://amr.tongliao.gov.cn/syjj/wjtz/2025-09/22/content_1e117182aab043fa98a453cd8262892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