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食盐经营者、广大消费者: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直接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秩序,保障食盐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食盐批发销售相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严禁无资质批发,杜绝变相经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一律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严禁以“合作”“委托配送”“代销”等任何形式变相开展食盐批发活动。
二、严把进货关口,确保渠道合法
所有食盐零售单位应从合法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禁止从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采购,以保障食盐来源可追溯且质量安全可靠。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集中供餐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可优先选择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采购,也可从合法经营的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
三、明确配送界限,规范第三方服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物流配送,但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第三方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不拥有食盐所有权;
2.不得参与食盐定价、销售决策及货款收取;
3.不得以自身名义签订销售合同或开具发票;
4.仅收取物流服务费,不赚取购销差价。
四、落实溯源管理,完善记录凭证
食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盐来源、数量等信息,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确保食盐来源可追溯、质量可保障。
五、严查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对以下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1.非定点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2.食盐销售者从非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3.第三方物流企业变相从事批发业务;
4.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六、强化社会共治,鼓励群众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涉盐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举报。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将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让我们携手共同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