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

不得违反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的规定,如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0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9条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0条

不得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在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的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8条、第10条

10

不得违反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9条、第10条、第25条

11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

12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3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4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5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6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7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8

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18条、第26条

19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20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21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以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

22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

23

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24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25

处方药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6条

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5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8条

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不得作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5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

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

不得违反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不得违反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9条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0条

不得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25条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1 条

10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1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2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3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4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5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6

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 条

17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18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19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 条

2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广告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5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8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8条

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的规定;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8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9条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0条

不得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25条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11条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1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2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3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14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5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超过有效期不得继续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 条

16

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申请人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17

不得发布未审查通过的内容,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广告审查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18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保健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 条

1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文章来源:http://scjg.gxgg.gov.cn/tzgg/t2253700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