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 海北州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强化了民生领域市场监管执法,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着力守护市场安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门源县东川某超市销售失效变质烟花爆竹案

2025年1月2日,门源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东川镇某超市销售的部分“喜传”牌双响炮超过保质期。

经查,截止2025年1月2日,该批次涉案双响炮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10月,保质期三年,现场库存57盒,货值金额8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应予处罚。门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过期“喜传”牌双响炮57盒、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祁连县八宝镇某店销售标签与质量不符酒水案

2024年12月23日,海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青海新世纪检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对祁连县八宝镇某店销售的青稞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经查,当事人购进青稞酒400斤,实际销售361.08斤,获违法所得4332.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质量与标签不符酒水行为,应予处罚。祁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质量与标签不符酒水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332.96元、没收青稞酒38.92斤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祁连县八宝镇某早餐店销售不合格油条案

2025年5月27日,祁连县市场监管局发现八宝镇某早餐店涉嫌销售不合格油条。

2025年5月9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祁连县八宝镇某早餐店销售的油条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店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应予处罚。祁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祁连县某诊所销售劣药案

2025年1月16日,祁连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祁连县某诊所销售过期药品。

经查,祁连县某诊所销售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有效期为2024年12月12日,截止举报日,该诊所销售的药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行为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行为,应予处罚。祁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门源县某综合门市部销售超过保质期油漆案

2025年4月17日,门源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综合门市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油漆。

经查,当事人因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查看,造成销售的三类油漆商品超过了限用日期,共计36桶,货值共计3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油漆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门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油漆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油漆36桶、罚款196.2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http://scjdglj.haibei.gov.cn/xwdt/tzgg/9279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