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儋州税雅星局强催〔2025〕4号

儋州天韵种植专业合作社(纳税人识别号:93469003583917135H):

本机关于2025 年6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儋州税雅星局通〔2025〕66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儋州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欠缴的税款321,198.19元和自税务系统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盛海

联系电话:23339038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八一总场八一北路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陈盛海,朱少伟(琼税征460400240003;琼税征469003190087)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雅星税务分局

二O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文章来源:https://hainan.chinatax.gov.cn/sxpd_5_4/30160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