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两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两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ZJ25330000005131221的天山乌梅(李子制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多德福食品城阿迪米食品商行销售的天山乌梅(李子制品)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铅(以Pb计)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天山乌梅(李子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污染物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天山乌梅(李子制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天山乌梅(李子制品)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SBJ25330400300231490的老山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益远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老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老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老山药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老山药供应商所在地农业农村局作进一步处理。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9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jiaxing.gov.cn/art/2025/10/2/art_1542478_58934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