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硕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嘉兴硕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一案,现已作出处罚决定。因涉案企业均查无下落,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
根据《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工商企管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清理吊销注销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7】9号)精神,本局通过年报系统发现当事人未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经过催报公告、实地核查和向税务机关协查,发现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本局于2025年4月22日至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6月30日法定年报终止日前未履行年报义务,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发布公告(嘉市监经告1号),要求其及时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截止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履行申报年报等法定义务。经实地核查,当事人没有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没有依法办理歇业登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综上,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一份,证明对当事人发布公告要求其按时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
3、当事人年报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申报年报的事实;
4、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5、国家税务总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证明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6月3日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嘉经市监稽告字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7月2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附:嘉兴硕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名单.pdf
文章来源:https://scjgj.jiaxing.gov.cn/art/2025/9/29/art_1542478_58934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