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湘潭渔某水产品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可以通过面板按键调控称重指示数值的电子计价秤,用于水产品销售贸易结算。该计价秤经湘潭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被判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俗称“鬼秤”。湘潭渔某水产品有限公司使用“鬼秤”进行贸易结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属于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使用“鬼秤”称重近2000千克,违法所得1825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2025年7月,我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不合格计价秤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1825元,罚款人民币180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来源:https://amr.xiangtan.gov.cn/14744/14754/14760/content_13943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