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爱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南市监处罚〔2025〕86号),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的决定。

你公司于2025年3月9日向我局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我局于3月10日同意上述申请,并于当日向你公司下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桂南市监延分通〔2025〕9号),你公司于4月21日缴纳了第一期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截至2025年9月22日,你公司未履行剩余两期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罚款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向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南市监加处〔2025〕40001号),但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网站进行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杜芬  李玲       电话:0771-5598532

联系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5号504办公室

附件:《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南市监加处〔2025〕40001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nanning.gov.cn/xxgk/tzgg_6596/t64293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