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市监函〔2025〕78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5年全市

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

根据《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梧市监办函〔2025〕54号)工作部署,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起组织开展了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由梧州市市场监管局选派5名技术专家,会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随机选派的行政检查人员50人次组成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对随机抽取的2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本次监督检查有7家机构(详见附件1)存在遗漏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检验的项目、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验等问题,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有7家机构(详见附件2)存在场所设施、授权签字人等基本条件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问题,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有11家机构(详见附件3)存在一般性管理问题,处理意见为自行改正。

二、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

一是栏板高度、转向信号灯、轮胎花纹深度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检验项目未进行检验。二是“栏板高度”等项目未记录数据,但检验报告对应项目判定为合格等问题。

(二)授权签字人基本条件和能力不符合要求

一是授权签字人技术职称专业、学历、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限不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二是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检验场所设施不符合要求

一是配备的路试车道不满足要求。二是检验场所没有与外单位进行有效隔离。

(四)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不规范

一是检验原始记录表中栏板高度、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等检验项目未记录检验数据。二是检验报告签字的检验员与实际开展检验的人员不一致。

(五)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

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

(六)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不规范

内部质量监督不到位,质量内审与管理评审流于形式;机构内部场所和道路的标志标线、检验标准公示等存在缺失;人员、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材料归档不完整。

三、处理意见

(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7家机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应立即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处罚,将其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

2.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将问题线索抄告公安车管部门。

3.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将问题线索抄告生态环境部门。

4.对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7家机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机构限期15日完成改正。相关检验机构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由检查组确认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机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确认,确保机构整改到位、闭环管理。对机构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整改落实。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认真落实检验报告主体责任,针对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改正和预防措施,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可靠、准确。

(二)严格后处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后处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机构上报的相关整改材料及时进行有效确认,对整改情况联合跟踪检查,确保监督检查闭环管理,取得实效。

(三)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务必于2025年11月14日前完成全部后处理工作,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上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科(邮箱:wzjkjrzk@163.com)。

附件:1.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名单

2.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名单

3.处理意见为自行改正的机构名单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梧州市生态环境局、梧州市交通运输局,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文章来源:http://scjgj.wuzhou.gov.cn/zwdt_11969/tzgg_11970/t260401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