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海升硅业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呼伦贝尔市海升硅业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时限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出法定时限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呼伦贝尔市海升硅业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名单附后),经执法人员在其企业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以邮寄信函的方式进行联系核实,证明该24家企业均不在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其次,通过调取企业年度报告情况以及对上述企业在税务机关的纳税情况等方式,证明该24家企业的非经营状态,经查实后确认上述24家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手续。上述24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拟处罚如下:

吊销呼伦贝尔市海升硅业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名单附后)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项(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第六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互联网政府网站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我局将拟吊销的企业名单在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scjdglj.hlbe.gov.cn/)进行公示,请上述拟吊销企业自行查询。

附件: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拟吊销24家企业名单

联系人: 白玉祥          联系电话:0470-8668027

联系地址: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1日

文章来源:https://scjdglj.hlbe.gov.cn/News/show/1382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