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新消费领域、新业态不正当竞争问题,聚焦混淆、商业诋毁、刷单炒信、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等破坏公平竞争的非理性行为,部署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截至9月,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41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实施之际,现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一、宣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虚构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与湖南某槟榔生产企业开展合作,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为湖南某槟榔生产企业出具槟榔销量调研报告。2022-2024年,当事人出具了“全国槟榔市场销量领先、高端市场份额超70%”等结论的调研报告,被湖南某品牌槟榔经营者用于线上线下广告宣传,造成国内互联网平台以及宣城市线下经营场所大量出现上述广告宣传用语,误导了消费者。经查,当事人调研方法违规、数据不实,结论无法反映真实市场情况。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5万元罚款。

案件对市场主体或消费者的提示:本案警示广大经营者,应恪守诚信,确保提供的调研、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严禁为虚假宣传提供背书。同时,提醒消费者,不盲目相信未证实的荣誉与排名。

二、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安徽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经查,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7月2日,当事人从安徽某农业有限公司、钟祥市某葛粉实业有限公司购进散装、瓶装葛根粉,分装生产成涉案成品葛根粉,并张贴从鹤壁某贸易有限公司订做的标称“原料产地:安徽宣城”、“精选于安徽省宣城市南方丘陵地带广德的柴葛根”、“生产商:安徽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签,在抖音平台宣传并对外销售,对商品的产地、生产商及原料产地作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商业宣传。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对市场主体或消费者的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经营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同时,网络平台也要加强对入驻商家的监管,切实履行自身义务。

三、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旌德县某百货门市部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通过签到打卡发放礼品、集中授课、视频讲解等方式向老年消费者宣传其所售的蜂蜜及蜂胶产品,宣称被全世界公认为提高免疫力之王,能够健康长寿、抗氧化、抗衰老等功效。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保健食品,且并不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万元罚款。

案件对市场主体或消费者的提示:本案的成功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并提醒老年人科学理性消费,警惕以“签到送礼”“集中授课”等形式诱导消费的“会销”陷阱,理性看待保健食品宣传,勿轻信“健康长寿、提高免疫力”等无科学依据的功效宣称,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四、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宣城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标语、置业计划书、悬挂条幅等宣传“一梯一户 电梯独立入户 人车分流 ”。经查,该项目每单元实为两套住宅配两部电梯,且一部电梯无法直达地下层,与宣传内容不符,误导消费者。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罚款20万元。

案件对市场主体或消费者的提示:经营者应坚守合规底线,确保商品宣传与实际一致,严禁通过虚假表述误导消费者,切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维护市场消费公平。

五、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敖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原为安徽某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与公司签订职工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复制安徽某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技术文档信息。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罚款1万元。

案件对市场主体或消费者的提示:经营者应健全内部保密管理,与涉密人员签订协议、明确义务;加强离职交接监督,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消费者亦应自觉抵制侵权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六、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宣城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召集老年人体验宣传“激光中频电治疗仪”,并在经营场所发布“二类医疗器械 适用范围 失眠 痛经 胃痛 高血脂 骨折”的宣传用语,通过查阅该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该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不包括“失眠 痛经 胃痛 高血脂 骨折”,当事人对产品的适用范围实施了扩大误导宣传。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罚款2万元。

案件对市场主体或消费者的提示:消费者参与医疗器械体验活动时,请务必保持警惕与理性。切勿被商家“免费体验”“赠品等营销手段所迷惑,也切勿轻信体验过程中宣传的、超出常规认知或科学依据的疾病治疗功能,特别是所谓“包治百病”或能“治愈多种疑难杂症”等夸大不实之词。

七、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郎溪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经查,当事人通过积分获取活动,免费发放纸巾、夏凉被、砂锅等物品,吸引老年人消费者到店体验场能电脑治疗仪,宣传该治疗仪能改善身体中的慢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肩周炎、颈椎病、失眠、便秘,与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的适用范围不符,存在夸大其性能、功能的行为。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罚款1万元。

案件对市场主体或消费者的提示:该案中,经营者通过免费发放物品吸引老年人,虚假宣传医疗器械疗效。提示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朋友:面对免费赠送、健康宣传等营销活动,请保持理性,勿轻信夸大疗效;购买使用医疗器械,请认真核对产品注册信息,防范虚假宣传,守护自身健康与财产安全。

文章来源:https://amr.xuancheng.gov.cn/News/show/16820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