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强化农资市场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不合格产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市颍东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5年7月11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颍东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7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实施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肥料总养分实测值39.3%,不符合GB/T15063-2020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日案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复合肥料由湖北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于2025年5月2日从阜阳市颍东区某农资经营部采购2吨,采购价2350元/吨、销售价2500元/吨,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复合肥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颍泉区某家纺店销售以假充真桑蚕丝被案

2025年6月11日,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颍泉区某家纺店销售以假充真桑蚕丝被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床涉案“桑蚕丝被”、没收违法所得225元、罚款877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8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颍泉区某家纺店的经营场所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现场发现8床在售的“桑蚕丝被”,标注信息包含不同规格(200cm×230cm、220cm×240cm)、不同填充物(桑蚕丝、100%双宫桑蚕丝)。执法人员现场从“规格200cm×230cm、填充物重量2000g”的“桑蚕丝被”中随机抽取1床送检,其余8床产品由当事人现场下架。经检验,样品实际成分为“再生纤维素纤维52.0%、聚酯纤维48.0%”,不含桑蚕丝。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4月20日从南通市海门区某纺织品经营部购进涉案“桑蚕丝被”9床,货值金额7020元,违法所得22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7月15日,阜阳市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普通食品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4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获“30+多种营养素”“40+多种营养素(红盒)”“40+多种营养素(黑+灰盒)”“50+多种营养素”4款涉案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由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委托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由生产企业雇佣网红拍摄宣传视频,当事人销售总监协助拍摄,视频中虚构“几十年国货老品牌”“拥有十几栋总部大楼”等公司实力,夸大产品为“爆品”,误导宣称产品“按人群定制”“营养协同效果优于单一成分”等功能。经核查,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6910元,经营额共计12640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阜南县某电动自行车门市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9月11日,阜阳市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阜南县某电动自行车门市部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待销售的8个型号共18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存在座椅及后侧靠背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的改装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日通过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购进上述18辆电动自行车,为提升销售吸引力,当事人从流动送货车处购进改装用座椅和靠背,自行对车辆进行改装。涉案产品货值1.865万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从事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阜南县曹集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2#车用汽油案

2025年8月18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阜南县曹集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92#车用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314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3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阜南县曹集某加油站开展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现场抽取该站在售的92#车用汽油样品。经检验,“氧含量(质量分数)”检测结果超出国家强制标准《车用汽油》“不大于2.7%”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案发前该抽检批次的不合格92#车用汽油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51万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93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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