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两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两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8230339ZX的荔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汪涛水果摊销售的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两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的小食杂店认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14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5〕107号

二、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8230342ZX的荔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满满水果摊销售的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嘉兴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的小食杂店认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4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8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5〕106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jiaxing.gov.cn/art/2025/10/15/art_1542478_589346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