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旌德县王某某豆腐店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5年5月14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某豆腐店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食品添加剂甜蜜素0.7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425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7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旌德县王宝水豆腐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其生产销售的豆干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豆干中的甜蜜素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豆腐干生产制作过程中添加使用甜蜜素,共生产豆腐干560千克,违法所得共计4256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2.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5年4月3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酒8瓶、国缘酒4瓶,并处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外地人潘某流窜至宁国市,开车沿路推销涉嫌侵权假冒白酒,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市场巡查,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找到潘某及其自驾车辆,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潘某自驾的车上发现了2瓶五粮液酒、4瓶国缘四开酒。在调查中,潘某交代已在宁国当地销售了6瓶五粮液酒,宁国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了全部追回,退还购酒款4660元,避免群众损失。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持有人对潘某推销的涉案白酒进行鉴别辨认并要求出具鉴定书,经辨认,当事人推销的8瓶五粮液白酒、4瓶国缘四开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潘某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因此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潘某无法提供酒的合法来源。经计算,潘某违法经营额为8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9】第六十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3.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太极洞酒业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2025年5月2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太极洞酒业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货值的百分之五人民币6131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9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包装车间内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华胥窖藏浓香型白酒”包装上标有“华胥文化+图形”注册商标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注册商标注册登记证书或授权委托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自行设计了“华胥文化+图形”注册商标标志,未进行注册的情况下,将上述注册商标印刷于当事人生产的商品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在调查终结前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4.泾县黄村镇德忠酒坊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2025年7月1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泾县黄村镇德忠酒坊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9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泾县黄村镇德忠酒坊在制酿的白酒中加入秘制黄蛋白糖超量。2025年4月8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有添加黄蛋白糖的行为,但发现了当事人现场有白酒酿造的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件信息。经查,当事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于2023年4月24日注销,已不具备白酒生产条件和生产资质,但其仍利用原有酿酒设施设备在经营场所从事白酒生产酿造。当事人共计生产散装白酒110斤,销售单价为10元/斤,涉案白酒货值为11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泾县黄村镇德忠酒坊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15】第(一)款第4项、第【117】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5.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郎溪县润丰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2025年5月14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郎溪县润丰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9瓶槐花蜜、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4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郎溪县润丰养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槐花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6.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国食数科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25年8月11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国食数科(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国食数科(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千县千品助农”销售“天麻蜜片”产品,在商品页面发布了“息风止痉、通络止痛”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有效法定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停止发布涉案广告,且广告费用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7.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绩溪县君耕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2025年6月25日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绩溪县君耕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1元、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102.65kg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5日,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行动前往位于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扬溪镇王街村高枧坞村7号的绩溪县君耕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从农户手中收购生猪用于视频拍摄,后将生猪分割成涉案猪肉,涉案猪肉未经检疫。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在微信视频号开设有微信小店“君耕农业”,以直播销售形式经营猪肉。至现场检查时,涉案猪肉未进入消费环节,仅有2.35kg猪肉由检验机构买样后用于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涉案猪肉经检验合格,且尚未对外售出,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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