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
本局对你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登记的住所和预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留置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采取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网上申请复议。申请人可以登录网址http://xzfy.moj.gov.cn/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诚《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市监处罚〔2025〕605号).pdf
创贤《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市监处罚〔2025〕606号).pdf
广朋《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市监处罚〔2025〕604号).pdf
宏源设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市监处罚〔2025〕611号).pdf
龙吟生物《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市监处罚〔2025〕610号).pdf
胜华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市监处罚〔2025〕608号).pdf
鑫宇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市监处罚〔2025〕609号).pdf
永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市监处罚〔2025〕602号).pdf
宇喆光能《行政处罚决定书》(濮市监处罚〔2025〕607号).pdf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文章来源:https://shichangjianguan.puyang.gov.cn/Info/Affairs/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