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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来市监罚告〔2025〕40号),因在公告期间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罚〔2025〕49号)(见附件)。在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也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我局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晶耀调奶器、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液体加热器(养生煮茶壶)的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晶耀调奶器(规格:1200ml-粉色-304)的行为,罚款20000元。2、对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液体加热器(养生煮茶壶)的行为,罚款15000元。罚款合计35000元。
请你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市监处罚〔2025〕49号)
联系人:陆磊、覃武飞 联系电话: 0772-6699950
联系地址:来宾市兴宾区西山路765号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