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永龙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楚冠泉”(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5年8月26日)包装饮用水,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案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8月2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的“楚冠泉”(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5年8月26日)包装饮用水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51034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SP202510343),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孝市监责改【2025】1-10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生产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进行召回、整改,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

经查,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生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40桶、销售数量:40桶、销售价格:2元/桶,货值金额80元,获取违法所得80元。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上述包装饮用水销售时间过长,无法召回。

二、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15000元。

罚没款合计:15080元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包装桶与桶盖内部结构,在自动清洗机中未能被消毒液充分接触和渗透,对清洗机进行升级,对桶及桶盖全面消毒,清理并更换内洗消毒喷嘴。生产的“楚冠泉”(规格型号:16.8L/桶)包装饮用水送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规定。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2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511/t20251112_4932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