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处理5起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均不予以行政处罚,现将该起抽检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2053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港区晨露生鲜店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销售的“香蕉”。

2025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H202505197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No:SH2025051978)》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剩余产品。

经抽样检验,被抽检“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约为50平方米。当事人于2025年7月21日从嘉兴市乍浦镇小林水果店采购香蕉1箱(约13斤),进价40元/箱(约6元/KG),售价8元/kg。上述产品于2025年7月21日被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入以上香蕉后与先前店内的香蕉一齐对外销售,其中部分未销售香蕉由其家人一同食用,故认定上述产品已对外销售1箱,货值共计52元,违法所得共12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所购不合格产品的进货单据,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因被抽检时距检测报告送达时间较久,食用农产品无法完全召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2056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乍浦镇溢鲜果品店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销售的“芒果”。

2025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H202505198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No:SH202505198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剩余产品。

经抽样检验,被抽检“芒果”中苯醚迷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吡虫咻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约为80平方米。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从嘉兴水果市场兴荣(正飞果业一部)采购芒果5箱(60.5kg),进货单价为5.6元/kg,进货金额共338.8元。经检验,被抽检的芒果中苯醚迷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吡虫咻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进货凭证及上家信息,上述芒果已销售5箱(60.5kg),销售单价9.98元/kg,销售额总计603.79元,违法所得共264.99元,因上述农产品已全部对外销售,送达时已无对应批次的产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2156的“红薯”、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2155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8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港区百美顺生活超市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销售的“红薯”、“生姜”。

2025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H2025054929》、《检验报告No.SH2025054676》以及对应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剩余产品。

经抽样检验,被抽检“红薯 ”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生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为800平方米,属于大型超市。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3日从上海汉崧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红薯34.5kg、生姜13kg,红薯进价1.45元/kg,售价1.79元/kg,生姜进价1.9元/kg,售价3.94元/kg。上述红薯于2025年年7月28日被抽检,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生姜于2025年7月28日被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红薯已销售34.5kg,生姜已销售13kg,货值共计451元,违法所得共151.3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上海汉崧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所购不合格产品的进货单据,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采取了整改举措,所采购的红薯34.5kg、生姜13kg因被抽检时距检测报告送达时间较久,食用农产品已无法召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DBJ25330400314332175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8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港区百军生鲜超市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销售的“生姜”。

2025年9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H202505469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No:SH202505469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剩余产品。

经抽样检验,被抽检“生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面积为800平方米,属于大型超市。当事人于2025年7月27日从吴中区南环桥市场张祥蔬菜经营部采购生姜14kg,进价1.95元/kg,售价4.99元/kg。上述生姜于2025年7月28日被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生姜已销售14kg,货值共计279元,违法所得共169元。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吴中区南环桥市场张祥蔬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所购不合格产品的进货单据,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采取了整改举措,所采购的生姜14kg因被抽检时距检测报告送达时间较久,食用农产品已无法召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jiaxing.gov.cn/art/2025/11/13/art_1542478_589347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