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登记申请和代理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对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办法》对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的主体提出了哪些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经营主体申请办理登记的,可以指派其登记联络员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人代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但登记代理人不得兼任经营主体的登记联络员(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经营主体除外)。已在其他企业担任“登记联络员”的代理人,应及时办理联络员更换业务,避免出现代理人无法代理申报业务的情况。
二、《办法》出台后,哪些人可以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业务?
经营主体办理登记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本单位的登记联络员提交;二是委托登记代理人代为提交。
登记联络员:登记联络员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即企业内部人员。
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代理人:登记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代理机构中具体办理登记代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三、登记代理人从事代理业务必须要申报代理人身份吗?
《办法》明确规定,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表明其代理身份。自2025年10月30日起,未完成身份信息填报的代理人将无法申报登记注册业务。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已注册为登记代理人且担任企业的登记联络员(不是股东)的,应提醒企业在办理业务时更改登记联络员,以防企业无法完成业务提交。
(二)变更登记时,如发现“登记联络员”发生变化,可同时办理“登记联络员备案”,无需单独办理备案后再申请变更。
(三)注销登记时,如申请普通注销或简易注销,委托代理人类型选择“登记联络员”但未进行登记联络员备案的,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进行“委托代理人与登记联络员信息不一致”的校验,因此不再要求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如依据法院裁定注销,系统增加了代理人类型为“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指定清算人”,这类申请人申请时,不调用总局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核验服务。
五、相关指南
登记代理人表明代理身份操作指南
登记代理人取消、变更及注销代理身份操作指南
文章来源:http://scjgj.zhenjiang.gov.cn/scjgj/ywydt/202511/f0bd7d051b27492998235bf35398699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