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就2023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范围

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经营主体涉及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各类经营主体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cjg.changchun.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网址:http://jl.gsxt.gov.cn/)、手机年报端(网址:https://wx.scjg.jl.gov.cn)、长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gs_0431)的“微服务—信用信息公示”模块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或到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所申领表格填报,自今年开始将逐步取消纸质年报。

文章来源:http://scjg.changchun.gov.cn/zw/zwtzgg/202401/t20240111_3270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