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崆峒区某经营店销售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简介:2025年2月24日,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部门负责人现场投诉,投诉称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某市场的经营门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阿尔卑斯”的糖果。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案“阿尔卑斯”糖果产品共计92斤,涉案经营额为3000元。经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部门负责人核验并出具《鉴定结论》,该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图案印刷、套色、色泽、字体、材质及防伪标签等方面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糖果差别明显,均系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及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该行为侵犯了“阿尔卑斯”糖果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5年4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凉市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侵犯“阿尔卑斯”糖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阿尔卑斯”糖果92斤;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一是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商标专用权的坚定决心,有效打击了“搭便车”“傍名牌”的违法行为;二是严厉查处食品领域商标侵权,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声誉与形象;三是通过以案释法,强化了对市场经营者的警示教育,引导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守法经营理念,营造了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泾川县胡某某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简介:2025年7月1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电话举报称,泾川县农林路电视台对面有人驾驶冀牌照车辆销售假冒“蓝月亮”洗衣液,无包装,随意定价出售。执法人员随即到农林路检查,发现路旁停放着冀牌照商务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冀牌照商务车上装有标示“超市专供”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28箱,每箱4瓶,净含量3kg,生产企业是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是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上述洗衣液生产批号模糊不清,瓶口不平整,有毛刺,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7月2日,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授权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在标签、瓶盖等外观属性方面与该公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判定不是该公司产品,是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28箱;罚款6000元。
典型意义:一是能有效避免消费者购买质量无保障、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降低财产损失与健康风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可遏制侵权行为对品牌信誉、市场份额的侵蚀,保护其长期投入的研发成本与知识产权成果,激励持续创新的积极性。三是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灵台县某商贸中心销售侵犯“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简介:2025年7月7日,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台县某商贸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销售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杏花村”青花“汾酒20”42%vol白酒4瓶、53%vol白酒5瓶,规格为500ml/瓶。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汾酒防伪”微信小程序扫描瓶身防伪码,显示“您现在所扫产品不是汾酒产品,请谨慎购买”。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该批涉嫌侵权的“杏花村”白酒,并委托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商品为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5年7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灵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侵犯“杏花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杏花村”青花“汾酒20”42%vol白酒4瓶、53%vol白酒5瓶;罚款人民币4080元。
典型意义:在市场竞争中,公平竞争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商标侵权行为会破坏这一平衡,导致不公平竞争,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通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能够有效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正品,从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打击商标侵权也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积极性。
四、庄浪县某农家醋厂未经许可生产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件简介:2025年1月,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华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对庄浪县某农家醋厂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醋厂共生产食醋1000kg,预包装食醋159桶(规格为5L/桶),印制的标签300份,销售价格为4.00元/kg,涉案金额4000元。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平凉市华亭市陇原香清真食醋酿造厂,标注的商标为“陇原香”,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注册商标的授权文件。当事人未经许可授权,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庄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食醋159桶、焦糖色1包(29kg)、苯甲酸钠1袋(25kg)、食用香精1瓶(1kg);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建设与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五、静宁县某水暖经销部销售侵犯“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1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水暖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外包装印有“上海日丰新型管道”字样的冷热水系统管道。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海日丰商标注册证或日丰商标持有人的许可文件以及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进货发票或者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和销货清单等材料,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经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人现场鉴定,该产品不是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外包装印有“上海日丰新型管道”字样的规格为4米/根的冷热水系统管道30根、外包装印有“上海日丰”字样的规格为300米/包的PE-RT地暖专用管10包;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并处罚款7810元。
典型意义:水暖管道作为隐蔽工程商品,一旦使用假冒产品,可能因管壁厚度、强度不达标等引发安全事故,对住宅和人身安全构成长期威胁。另外,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市场份额被挤占,品牌声誉受损。假冒产品通过低价竞争挤压正品市场,正规企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环境。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查处此类侵权案件,阻止劣质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居家安全。加大此类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为诚信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条件,也对行业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六、静宁县某文具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8日,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南孚”碱性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技术检验人员现场鉴定,该产品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共635粒“南孚”碱性电池实施扣押,并于11月28日立案调查。后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3日从一流动商贩处购进“南孚”牌碱性电池共805粒,购进价1.5元/粒,销售价2元/粒,已销售170粒,获利8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电池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进货发票或者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635粒;没收违法所得148.5元;并处罚款1944元。
典型意义:假冒电池质量差,可能导致泄漏、短路甚至爆炸,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以正品价格购入劣质产品,性能寿命远不及正品,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假冒产品通过低价竞争抢占市场,导致正品销售额下滑,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品牌形象、市场声誉和经济利益。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打击侵权假冒,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显著减少了市场流通中的侵权产品,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品牌价值,通过严厉惩处形成震慑,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侵权、维护经营秩序的坚定决心和能力。
文章来源:http://scjg.pingliang.gov.cn/gzdt/sjxw/art/2025/art_4e1466e397c047e58cfcdc3ad4797a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