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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
工作规范的通知
渝市监发〔2025〕86号
市药监局,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已经市局2025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工作指南在市局官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为合法、依规、高效做好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大力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安排部署,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巩固“一网通办”“只进一门”“最多跑一次”成果,构建“渝悦易企办”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营造便捷高效一流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统一行政许可标准。动态更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推进许可流程标准化,全面公示申请材料清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做到“网上可查、窗口可见”。
(二)统一许可业务系统。深化数字赋能,优化行政许可业务系统,统一用户登记体系,完善各项业务功能,做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一网通办”。
(三)统一许可窗口设置。鼓励在区县政务服务中心或基层所统一受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申请,做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许可办理“只进一门”。
(四)统一信息归集公示。将行政许可信息统一归集汇总于经营主体名下,及时公示公开,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事中事后监管和数据分析运用。
(五)统一许可档案管理。完善许可受理、审批、监管全链条档案管理体系,推行许可纸质、电子档案统一集中管理和线上查询。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除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外的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包括许可的新设、变更、延续(到期换证)、注销、补证等。
三、许可事项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0号)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共23项(不含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事项和市药监局本级许可事项),分为市局实施,区县局实施和市、区县局两级共同实施三类。
(一)质量类(1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二)食品类(3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根据产品类别和风险级别分为食品生产许可(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生产许可(特殊食品、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4项。
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业态分为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集中用餐单位食堂)3项。
(三)特种设备类(6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四)计量类(4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注册计量师注册。
(五)认证类(1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六)广告类(4项)。药品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七)药械类(4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四、职责分工
(一)注册许可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限要求,市局注册许可局、区县局注册许可科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制证与送达,持续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制作、公示和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许可办理指南等资料。统计和监测行政许可办理效能。
(二)业务审批部门。市局涉及行政许可的业务处室(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餐饮处、质监处、特监处、计量处、认监处、广告处)负责制定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和审查规则,负责市级许可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制定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指导区县局相关业务科室许可工作。区县局业务科室负责本级许可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委托许可事项,负责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制定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许可办理指南等。
(三)市局科技处、档案信息中心。统筹推进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建设,加强许可信息共享互通。做好许可档案电子化管理。
五、工作程序
(一)市局许可事项
1.许可事项
共17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注册计量师注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药品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其中,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2.承办机构
食品生产处、特殊食品处、质监处、特监处、计量处、认监处、广告处、注册许可局。
3.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按照各类许可事项要求,通过网络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注册许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及文书资料分别移交相关业务处室。
(2)审查与决定。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工作人员、技术专家,或委托技术机构开展审查(评审、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报告和受理材料,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完成三级审批流程(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分别签字),明确审批事项(发证内容)并移交注册许可局。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本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相应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生产业绩的,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方式申请直接换证的,免除鉴定评审,但不得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
(3)制证与送达。注册许可局根据许可决定结果,制发相应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4)公示。注册许可局在市局公众信息网公示行政许可证书基本信息。
(5)资料归档。相关许可处室将审批资料移交注册许可局,形成审批全过程的许可档案。
各环节办理时限见附件。
4.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程序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注册许可局受理并送对应的许可审批部门(食品生产处、认监处)审批,审批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注册许可局根据许可决定结果,制发相应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办理时限受理与审查为1个工作日,制证与送达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食品生产处作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因兼并重组等其他情形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对名称变更、补领、减少生产厂(场)点、减少生产线、减少产品单元、减少产品品种或因其他(兼并重组、取证方式变更)情形未导致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获证企业,指导各区县局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认监处作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区县局许可事项
1.许可事项
共13项:食品生产许可(特殊食品、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仅限修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其中,食品生产许可(小麦粉、挂面、焙炒咖啡等三类低风险食品)、部分食品经营许可【共三类:①食品销售者(不含特殊食品),②以“自制饮品制售”为唯一制售类经营项目的小微型餐饮经营者,③在本市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并取得《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的餐饮服务企业(不含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业态)新办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已获得四川省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适用资格的餐饮服务企业新办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个食品类别,其中有类别不属于低风险食品类别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2项许可与市局共有,申请主体按照《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市局或区县局申请许可。在重庆自贸试验区(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不包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承担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任务,不再进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实行公开声明并纳入监管。
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两江新区局、高新区局根据授权享有部分许可事项市级许可权限。两江新区局、高新区局均承担的许可事项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共4项;两江新区局单独承担的许可事项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1项。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参照市局对应的许可事项规定办理。
2.承办机构
各区县局。
3.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按照各类许可事项要求,通过网络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局注册许可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及文书资料分别移交相关业务科室。
(2)审查与决定。区县局业务科室根据对应许可事项的规定,作出是否指定评审机构(型式评价机构)进行审查的决定,并实施现场核查(现场考核、鉴定评审、型式评价、技术评审),根据审查报告和受理材料,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完成三级审批流程【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明确审批事项(发证内容),并移交区县局注册许可科。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证与送达。区县局注册许可科根据许可决定结果,制发相应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4)公示。区县局注册许可科在区县政务信息网按规定公示行政许可证书基本信息。
(5)资料归档。区县局业务科室将审批资料移交区县局负责档案管理的科室,形成审批全过程的许可档案。
各环节一般办理时限见附件。其中部分许可项目办理时限按以下要求执行。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食品生产许可(特殊食品、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
(2)各区县局可视情况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委托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局的名义办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查其经营场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行政决定。
(3)各区县局可视情况将食品超市经营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中型及以下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除学校(幼儿园)食堂以外的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委托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局的名义办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仅限修理)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和整改时间除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或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提交换证申请,发证机关核验通过后,直接办理换证。除焊接操作人员外,其他作业人员换证一律不需要考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应当自收到考试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区县局可结合实际明确本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依法制定工作流程和许可指南。
4.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程序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注册许可科受理并送相关业务科室审批,业务科室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注册许可科根据许可决定结果,制发相应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办理时限受理与审查为1个工作日,制证与送达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对食品类许可事项,业务科室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或食品安全要求的,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撤销许可等方式予以处置。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认监科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区县局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市局委托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局许可事项
1.许可事项
共2项: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市局委托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区局办理部分行政许可,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仅限换证审核权)。
2.承办机构
渝中区局、江北区局、沙坪坝区局、九龙坡区局、南岸区局、北碚区局、渝北区局。
3.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按照各类许可事项要求,通过网络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区局注册许可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文书资料移交区局特监科。
(2)审查与决定。特监科根据对应许可事项的规定,作出是否指定评审机构进行审查的决定,并实施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根据审查报告和受理材料,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完成三级审批流程(经办人、科长、分管局领导签字),明确审批事项(发证内容)并移交注册许可科。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在本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相应许可条件中所规定生产业绩的生产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持续满足许可条件要求的方式申请直接换证的,免除鉴定评审,但不得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
(3)制证与送达。注册许可科根据许可决定结果,制发相应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4)公示。注册许可科在市局公众信息网实时公示行政许可证书基本信息。
(5)资料归档。特监科将审批资料移交负责档案管理的科室,形成审批全过程的许可档案。
各环节一般办理时限见附件。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强化分级分类管理,确保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发证与送达各环节紧密衔接,各责任部门高效办理。市药监局制定完善由区县局实施的药品及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责任分工。
(二)加强业务培训。市局相关许可处室和市药监局相关许可处室在培训时,要统筹兼顾区县局注册许可科、相关业务科室和市场监管所从事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许可受理、审批、发证等全链条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三)加强数字赋能。迭代优化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建设,统一用户登录体系,运用AI赋能审批,做好许可效能监测预警,加强许可信息共享互通,将许可信息归集于经营主体名下,推动行政许可“全程网办”。
(四)加强证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虚假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持续满足发证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强档案管理。市(区县)局相关许可处(科)室要及时将已完成的审批资料移交市(区县)局负责档案管理的处(科)室,进行归档管理,并送档案信息中心扫描形成电子档案。
(六)加强管理监督。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全流程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管理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方案》(渝市监办发〔2019〕9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职责分工表
2.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指南(2025版)
附件1
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职责分工表
许可
层级
序号
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许可方式
责任分工
一般程序办理时限
(工作日)
备注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制证与送达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制证与送达
市局许可事项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质监处
注册许可局
18
现场核查和整改时间除外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
一般程序、告知承诺
注册许可局
食品生产处
注册许可局
18
现场核查和整改时间除外
食品生产许可(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食品生产处
注册许可局
10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特殊食品处
注册许可局
7/4
首次申请7日,变更、延续4日;现场核查和整改时间除外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特监处
注册许可局
20
鉴定评审工作和整改时间除外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特监处
注册许可局
20
鉴定评审工作和整改时间除外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特监处
注册许可局
20
鉴定评审工作和整改时间除外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特监处
注册许可局
20
考试时间除外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法》第六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计量处
注册许可局
20
10
专家考核和整改时间除外
10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自贸区除外)
《计量法》第二十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计量处
注册许可局
20
10
1.现场考核和整改时间除外
2.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1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法》第十三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计量处
注册许可局
10
10
型式评价时间除外
12
注册计量师注册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第四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
计量处
注册许可局
20
10
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1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
一般程序、告知承诺
注册许可局
认监处
注册许可局
10
技术评审和整改时间除外
14
药品广告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一般程序
注册许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