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辖区土地开发许可证各持有人:
为规范利通区辖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现将利通区辖区有关土地开发许可证处置意见通告如下。
1991年8月11日,《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吴政发〔1991〕73号)发布实施,该通知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国有荒地的开发,可实行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者以本市老灌区农户为主。由农户申请,乡村审查推荐,报市农业开发建设办公室审批,由市农建办、世行办、土地局与承包者签订开发协议书,由市土地局发给开发许可证,并收取一定的开发土地有偿承包费。具体标准是:承包新开荒地者,每亩缴纳60元;承包改善收益的中低产田者,每亩缴纳20元。开发的土地,经验收合格后,再由市土地局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凡持开发许可证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按期开发,合理利用所承包的土地,有保护、管理和按规定负担的义务。如需变更承包经营使用权,必须经发包方审查同意,报市土地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修改承包合同。不允许私自进行非法变更和转让。”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对已经形成的承包大户,经营好的要维持原承包合同,继续鼓励和扶持经营。经营利用不好,造成耕地退化或撂荒的要限期治理,否则收回土地,另行安排。”
1991年至1998年,原县级吴忠市土地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在吴忠市利通区孙家滩区域陆续给部分群众核发了土地开发许可证或签订了土地开发协议书。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利通区辖区持有土地开发许可证或土地开发协议书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联合开展实地验收,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一、对土地开发许可证或土地开发协议书范围内的土地,通过(或部分通过)验收的,且按规定已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的,由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与土地开发人对验收通过部分完善国有土地承包手续,不再收取承包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承包费的,按照现行标准收取承包费后,完善国有土地承包手续。今后,如涉及项目建设需占用此类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对土地开发许可证或土地开发协议书范围内的土地,未通过(或部分未通过)验收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收回未验收通过部分土地的开发权。未验收通过的土地收回开发权,原则上不予补偿,如土地开发确有投入且至今具有存续价值的(成活的乔灌木及具有生态效益的投入等),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验收部门认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法对地上附着物给予收回补偿(在本通告印发后实施的投入活动一律不予认定)。
三、请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土地开发协议书持有人于2026年2月28日前到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分局申请登记审核、完善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持有的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开发协议书自动作废。此后,如需完善土地手续的,到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重新申请办理。
特此通告。
吴忠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4日
(联系人:马晓军 18909538263)
文章来源:https://www.wuzhong.gov.cn/sy/gsgg/202511/t20251124_5090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