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2025年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部署开展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长治市上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康复中心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的大厅、食堂、服务台等多处标示“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养结合护理院”字样,就餐场所悬挂“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养康复医院”标识。经查,该中心与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合作设立的医养结合护理院执业许可证已过期,此后未再取得相关资质,导致老年人及家属误认其具备康复护理职能,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50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本案中,养老机构冒用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对其服务能力产生错误认知,侵害老年人权益,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该案警示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宣传行为,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快手平台直播间“金书亦说健康”销售沙棘冻干粉和枕头,消费人群主要为老年人,通过直播赚取佣金,在直播时宣称沙棘冻干粉可以“促进伤口愈合”,枕头具备“缓解颈椎病”等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0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本案中,不法商家紧盯老年消费者健康需求,借线上销售受众广泛特点,在直播间虚构沙棘冻干粉及枕头功效、夸大治疗价值,侵害辨识能力较弱的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起到规范直播活动、引导树立合法经营理念的作用。

三、运城市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的店员当面指导老人用微信扫描该店广告单二维码,并将广告信息转发三百人以上微信群。广告内容为,“专业调理中耳炎、过敏性鼻炎、鼻窦炎、鼻息肉,不打针,不手术,不带助听器,只要有1%的音感,还你一个有声的世界,宁静的夜晚等”,广告内容含疾病治疗功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6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采用“不打针,不手术”等保证性承诺,利用老年消费者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对老年人虚构治疗效果,借机推荐调理服务,扰乱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本案当事人未履行广告审核义务,导致出现违法广告,警示养老服务经营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诚信宣传。

四、长治市沁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药品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十周年庆酬宾活动,宣传网页显示有“奥美拉唑买三得四,前列闭尔通栓买二得三;9.9元抢购区: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二甲双胍缓释片”等字样的广告,构成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并以买药品赠药品的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对某些药品“买几得几”作出隐性“热销、抢购”的暗示,怂恿消费者过量使用药品的违法广告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并系初次违法,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公众号上发布处方药广告,并处5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怂恿广大消费者过量购买药品,是对公众尤其是老年人用药安全的漠视,侵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此类案件的查办警示药品经营者坚守合规底线、互联网平台履行监管义务,推动医药行业朝着以公众用药安全为核心的健康方向发展。

五、晋中市榆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电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向养老机构收取电费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2020年9月到2025年4月期间,向榆社县中医院医养结合养老中心收取电费时,未执行居民生活类电价,违反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的通知》规定。原因为,该养老中心2020年8月增加养老服务业务后,未向供电公司申报电价变更。当事人于自查发现该问题后,主动整改并启动退费程序,截至2025年8月1日立案时,已将多收电费94879.77元全额退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自查自纠,在案件调查前已消除违法后果,全额退费,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减轻处罚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属于“可处”罚款且具备减轻情节的,不予处罚等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供电企业不执行政府对养老机构电价优惠政策,增加了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压缩了用于养老服务等方面的投入,影响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与可持续运营。本案的查办有效推动政府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优惠政策落实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推动养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公示服务价格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前期已提醒其公示服务价格的情况下,仍未公示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价格。当事人负责人吴某承认,2025年4月开业期间,执法人员曾提醒其规范经营行为,及时公示服务价格,后因业务繁忙,当事人对入住老人仅口头告知服务价格,忽视了服务价格公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养老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标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侵犯消费者价格知情权,会导致低价诱骗消费者高价进行结算等价格欺诈行为发生。当事人从业时间短,积极纠正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对当事人处1000元罚款,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本案查办旨在警示养老服务机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强化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七、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中心使用过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经营的食堂为社区非营利性组织,只为社区老人及残疾困难人群提供餐饮服务,其食堂后厨存放并使用过期“豪吉鸡精”“佰特排骨精复合调味粉”“王守义十三香烧烤调味料”“傲厨彩色朱古针”等调味品,当事人承认因管理疏漏导致。

法律依据及条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故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5000元罚款。

案情评析:本案不仅纠正了违法行为,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现场教育养老机构自觉守法。本案例也对周边养老机构食堂起到警示与教育作用,促进其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饮食安全。

2025年11月24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shanxi.gov.cn/xwzx/dtyw/202511/t20251124_100013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