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市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工作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始终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市上下查处了一大批违法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现结合工作实际,公布16起“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
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8起)
案例1:晋中市太谷区某驴肉烧酒馆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4日,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区某驴肉烧酒馆经营的酱驴肉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5月8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检出马源性成分。太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该批次酱驴肉是当事人从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某食品加工厂购进的生蒙古马肉,经过腌制自行加工熟制的。当事人购进生马肉自行熟制后冒充驴肉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马肉及其制品34.69公斤、没收违法所得2431.56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晋中市太谷区某熟肉坊(个体工商户)购进肉类产品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5年4月22日,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熟肉坊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冷库内的1111.3公斤生马肉未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冷冻生马肉实施了扣押。经调查,该熟肉坊于2024年12月2日从晋中市平遥县岳壁乡成某处购进冷冻生马肉1130公斤,单价36元/公斤,共计40680元,现金交易无票据,也未查验该批冷冻马肉的检验检疫证明。办案单位于2025年5月6日向该熟肉坊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5月21日前提供涉案肉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到期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经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供货商成某提供了该批冷冻生马肉的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成某本人销售证明材料。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祁县某饭店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5年7月18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祁县某饭店涉嫌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经查,该饭店自2024年10月起,在明知无合法驴肉货源的情况下,长期通过微信备注为河北欣欣的商家等渠道采购马肉、马杂、马鞭等原料,经查证采购金额38673元。当事人使用皮马油对上述马肉等原料伪造风味后,冒充驴肉制品加工销售;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经营的驴肉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含马源性成分未含驴源性成分,经核算其违法经营额达59603元,且现场查获掺假原料及工具已依法查封。当事人使用马肉及其制品充当驴肉及其制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其违法经营额59603元,已涉嫌构成犯罪。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依法移送祁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平遥县某驴肉火烧店销售掺杂掺假驴制品案
2025年4月27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平遥县公安局对平遥某驴肉火烧店进行了联合检查,发现,该店于2025年2月9日至4月19日期间,从从河北食有余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购进马板肠8.73kg、马口条1.08kg、马蹄筋1.75kg,冒充驴板肠、驴口条、驴蹄筋销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783.38,截至案发共获取违法所得1058.38,尚剩余5kg马板肠、0.8kg马口条、1.5kg马蹄筋未售出。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马肉制品、没收违法所得1058.38元、罚款18370.3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平遥县某快餐店销售掺杂掺假牛肉制品案
2025年6月9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的线索,对平遥县某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的美团外卖的页面上显示“网红烤牛肉小串”(一捆30串)标识主料:牛肉;在该店的冰箱里摆放有一捆无任何标签标识的肉串,该店经营者称外包装已丢弃,并提供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经查,2025年5月8日,该店购进标称河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味牛肉”(标识配料:鸭胸肉、饮用水、食用盐、鸡粉、香辛料;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加工制作“网红烤牛肉小串”,线下和美团平台线上同时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8.75元,截至案发时共获取违法所得52元。当事人购进鸭肉制品加工制作后冒充牛肉制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介休市某炸鸡石锅拌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黄金鸡肉条案
2025年4月8日,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介休市某炸鸡石锅拌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冷冻柜内存放有已开封并已超过保质期的黄金鸡肉条1袋(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2月4日,保质期:冷冻保存12个月)。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购进上述黄金鸡肉条,2025年4月1日因疏忽大意,在未查看生产日期、未发现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开封用于制作无骨鸡柳进行销售,货值金额8.8元,违法所得4.8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左权县某牛羊肉店经营无标签标识鸭肉案
2025年5月20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左权县某牛羊肉店现场检查,在该店冷冻柜发现6盒无标签标识肉片。经查,上述无标签标识肉片系当事人购进标示青州东方圣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鸭肉卷,标签标识齐全,大部分带原包装整卷销售,自行切割成片装盒销售,共切割3卷分装18盒,货值金额共计108元,截至案发共售出12盒,获取违法所得36元,剩余6盒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时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和顺县某熟食店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案
2025年5月21日,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和顺县公安局提供的线索,获悉和顺县义兴镇白珍村李某私自屠宰且未经检疫的牛肉销售到和顺县某熟食店。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56.25kg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牛肉。经查,2025年5月20日下午,当事人向和顺县义兴镇白珍村李某购买未经检疫的生牛肉57公斤,货值金额2400元,放置一晚后脱水成为56.25kg,截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尚未对上述未经检疫的生牛肉进行加工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牛肉、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典型案例(8起)
案例1:晋中市榆次区某干果休闲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6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源线索,对晋中市榆次区某干果休闲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进行调查。2025年3月5日,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硬糖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查获的侵权商品共19袋(2.5kg/袋),货值金额1710元,涉案侵权商品尚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涉案阿尔卑斯硬糖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85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太谷区某烤鱼私房菜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6月3日,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项整治交叉检查问题线索,对太谷区某烤鱼私房菜馆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货架查获遇见手工酿造樱花酒共31瓶,其外包装张贴有“遇见 手工酿造”字样,无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等信息,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向上门推销的食品销售人员购进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遇见手工酿造樱花酒36瓶,货值金额1044元,截至案发时共售出2瓶、自饮3瓶,获取违法所得5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祁县某生鲜超市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混淆行为案
2025年8月4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的线索,对祁县某生鲜超市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冻品区冰柜内发现标识为“安井火锅丸子”的蟹棒。经查,上述标识为“安井火锅丸子”的蟹棒实际为丰华食品模拟蟹足棒,当事人将该产品摆放到安井火锅丸子冰柜中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祁县市场监管局对依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罚款162.0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平遥县某面制品加工厂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5月12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群众举报事项的转办通知,立即对平遥县某面制品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查获了标识“昱容泰优质燕麦藕”产地山东枣庄包装袋、 标识“升晖世家优质燕麦藕”产地河南卫辉包装袋、标识“城头豆制品优质燕麦藕”产地枣庄包装袋共计9700个,标识生产地址为山东枣庄的纸质标签500张。 经查,当事人购买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包装袋,用于包装自行生产加工的的食品,截至案发共加工销售散包装面藕82袋、小包装面藕10包,获取违法所得3666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66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包装标识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介休市城区某烟酒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及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案
2025年8月27日,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介休市城区某烟酒茶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二楼库房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青花汾酒(25年)3盒、老白汾酒(10年)2盒、青花汾酒(20年)3盒,货值金额2816元,现场均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商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均系该店经营者朱某某的配偶从客户手中陆续收购的,截至案发尚未售出,未产生违法所得;该店于2024年4月7日因未建立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被办案单位处以警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81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昔阳县某豆制品店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1日,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昔阳县北界都村某门市部进行检查,在该门市部货架上查获三袋无标签的凉粉,经查,上述无标签的凉粉购进自昔阳县某豆制品店。4月22日,执法人员对昔阳县某豆制品店涉嫌进行调查。经查,该豆制品店从平定县某食品加工部购进无标签的凉粉30袋,货值金额60元,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给周边居民及部分便利店,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左权县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5年9月15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左权县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库房存放有小米9袋(净含量:2.5千克),外包装标注有“质量等级:一级”的字样。经调查,2025年5月1日小米的国家标准(GB/T 11766-2024)代替旧标准(GB/T 11766-2008)后,该合作社于2025年8月20日执行新标准生产小米105斤(21袋),货值金额1925元,由于管理疏忽,仍然使用旧版包装袋包装,导致包装上仍然标注有“质量等级:一级”的字样。当事人售出该批小米12袋,获取违法所得1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和顺县某茶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5月6日,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到投诉举报信件,举报人称2025年4月10日花费680元在和顺县某茶行购买了由勐海县开古茶厂出品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5月18日的开古勐海七子茶饼(普洱茶熟饼)1饼,该茶标签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2111,但该执行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接到举报后,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茶行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经查,举报人举报的开古勐海七子茶饼确系该茶行售出,涉案茶饼系当事人十几年前在勐海购进的,由于时间较长,购进数量记不清楚了,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在该茶行经营场所发现该批批次的开古勐海七子茶饼1饼。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360元,获取违法所得6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68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