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

一是雨刮、外部照明(倒车灯、后雾灯)、轮胎花纹深度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检验项目未进行检验。二是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项目检验时间不满足标准规定的最少检验时间。三是没有按照国家检验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对重中型货车等车型的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转向机构等项目进行检验。四是存在外廓尺寸、栏板高度等项目未记录数据,但检验报告对应项目判定为合格等问题。

(二)授权签字人基本条件和能力不符合要求

一是授权签字人技术职称专业、学历、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限不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二是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检验检测场所设施不符合要求

一是配备的路试车道、驻车坡道长度、宽度不满足要求,驻车坡道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二是配备的路试车道、驻车坡道占用公共通道、与外单位共用或设置在检验场地外。三是底盘动态检验区路面长度不满足承检车型要求。四是检验车间进、出口没有独立或有效隔离。五是移动性质检验场所没有封闭隔离措施。

(四)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不规范

一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数据与检验视频、照片记录数据不一致。二是检验原始记录表中栏板高度、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等检验项目未记录检验数据。三是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人工检验表的检验人员未签名。四是未保存不合格检验记录及报告,原始记录及检验视频保存不完整。五是检验报告标注的资质认定标志不规范。

(五)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

一是没有配置逆反射测试仪、不解体金属探伤仪、漆膜测厚仪等设备。二是钢尺、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三是没有检验检测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和记录。

(六)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不规范

质量管理体系未运行,内部质量监督不到位,质量内审与管理评审流于形式;机构内部场所和道路的标志标线、检验标准公示等存在不规范或缺失;人员、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材料归档不完整。

(七)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不够到位。

场站内提醒车主自行维修告知牌或者场地布局图模糊损坏,未公示新能源汽车收费标准等。未对检验车辆安检、环检检验结果实时进行公示显示。

三、处理意见

(一)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30家机构,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立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应及时移送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16家检验检测机构,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含5家自行整改的机构)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核实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由属地市场监管局进行验收确认,确保整改到位、闭环管理。

(三)对暂未营业和已停业的河池市六塘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都安远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金城江区、都安县市场监管局要持续关注跟踪,监督并督促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通过现场技术评审确认后方可恢复营业。

(四)组织约谈告诫警示提醒。针对本次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自行整改”的机构,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机构进行约谈告诫,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督促整改,进一步提高机构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自觉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整改落实。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针对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学习培训,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准确。

(二)严格后处理工作。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切实做好后处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确保监督检查闭环管理,取得实效。

(三)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务必于2025年12月20日前完成后处理工作,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科,邮箱:hcsrzk@163.com。

附件:1.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名单(30家)

2.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名单(16家)

3.处理意见为自行整改后通过的机构名单(5家)

4.未营业和已停业的机构名单(2家)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删减发布)

文章来源:http://scjgj.hechi.gov.cn/xwzx/tzgg/t262023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