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广西特检院贺州分院,各电梯维保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贺州市电梯维保单位主体责任,提高电梯维保质量,确保全市电梯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将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贺州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包含本市获证电梯维保单位和非本市获证电梯维保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备案。相关单位按要求完成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
二、备案材料
(一)贺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基本情况表(需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
(二)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授权委托人只能授权1家公司)、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四)驻我市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仅用于现场审核)及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司公章;
(五)办公场所照片两张(彩色打印并加盖公章);
(六)满足资质许可条件和维保业务要求数量的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一览表(至少3人)、证件原件(仅用于现场审核)及复印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维保作业人员由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
(八)满足维保作业需要的仪器、设备清单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电脑端和手机端均可登陆电梯无纸化维保平台(贺州市电梯智慧监管平台系统)的证明材料;
(十)贺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保区域表(只需明细到使用单位,不需逐台列表),不少于3份维保合同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一)在贺州市辖区范围内(含县区)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相关单位,首先向县级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递交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包括办公场地现场核查),经初审合格后,经所在县级市场监管局在备案表上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再由维保单位将备案材料提交贺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备案。
(二)提交备案材料时必须由公司法人代表或驻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和贺州市维保负责人提交。
(三)电梯维保单位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对许可证书有效期在备案时不足一年的,以证书有效期为限)。
(四)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后,应在十日内对贺州市电梯智慧监管平台上维保单位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与更正,同时动态完善平台上所维保电梯的基本信息。
(五)维保备案中的许可资质、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办公地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六)如退出我市维保业务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出具告知函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到贺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同时提交所在辖区县(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七)电梯维保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备案时间及地点
材料提交时间:贺州市2026年度电梯维保单位备案提交材料工作,自2025年12月1日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备案名单。贺州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政务网站定期公开备案的维保单位信息。
材料提交地点: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大道3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802办公室)。联系人:甘萍,联系电话:0774-5130756;
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东路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209办公室。联系人:黎哲维,联系电话:0774-5122177;
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桂大道桂隆安顺大厦c座二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319办公室)。联系人:李琳,联系电话:0774-8838900;
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钟山县兴钟中路4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301办公室)。联系人:陈伟,联系电话:0774-8980802;
富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富川瑶族自治县环城南路88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201办公室),联系人:黄保杰,联系电话:0774-7891293;
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昭平镇西堤南路39-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211办公室)。联系人:黄志明,联系电话:0774-6678058。
五、工作要求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压实电梯维保主体责任,确保全市电梯质量安全稳步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电梯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处理。
(一)未按要求开展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施工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予以相应处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定期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维保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维保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电梯维保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电梯维保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维保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以及检查发现存在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公司上报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备案资格。
(四)凡发现与备案条件不符、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在贺州市开展维保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备案。
(五)严禁电梯维保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备案资质,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六)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至本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附件: 1.贺州市维保单位备案表
2.承诺书
3.贺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施工设备、检测仪器和体系文件目录清单
4.贺州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保区域表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http://scjgj.gxhz.gov.cn/zwgk/fdgkzdnr/gsgg/t2622482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