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272户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

本局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5〕88号),因在你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未发现与你单位有关的经营活动,同时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送达及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5〕88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本局立案调查,并通过执法人员采取实地核查、企业预留电话问询、物业证明、社区证明、见证人证明、皖政通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查明在你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未发现与你单位有关的经营活动,同时,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且2023年和2024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5〕8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汪军、何大伟     联系电话:0566-2088030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520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5〕88号)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chizhou.gov.cn/News/show/762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