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临市监罚送告〔2025〕 6 号
临汾市尧都区享尔综合商店:
本局于2025年11月1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5〕167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你单位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白酒:42°棕瓷汾酒7瓶、45°防伪老白汾2瓶,合计9瓶;罚款2355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市监处罚〔2025〕16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家金库临汾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依法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荀炜阳、贾捷
联系电话:0357-2060617
联系地址: 尧都区解放东路799号
(告知书内容见附件)
附件: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文章来源:http://scjgj.linfen.gov.cn/gzfw/gg/202512/t20251203_595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