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市1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陕西天天乐商贸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经营的鲈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陕西天天乐商贸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共购进29.6斤,已全部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后,未能召回不合格批次鲈鱼。

(三)处罚情况

陕西天天乐商贸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排查导致出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积极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同时,提供了该批次鲈鱼的购进凭证和相关记录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陕西天天乐商贸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的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1.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欠缺;2.查验了该批次鲈鱼的快检报告,但检测项目不够全面。整改情况: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3.约谈供货商,要求其增加食品检验项目,保证供应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二、柞水县多米多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辣味小麻花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柞水县多米多多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24包香辣味小麻花,已全部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后,未能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辣味小麻花。

(三)处罚情况

柞水县多米多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麻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1.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欠缺;2.查验了该批次小麻花的出厂检验报告,但检测项目不够全面,未包含抽检项目。整改情况:1.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3.暂停与供货商的合作关系,约谈供货商,要求其增加食品检验项目,提供的食品送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商洛琳琳宜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西柚、生姜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西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 生姜: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洛琳琳宜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西柚,共购进15kg,生姜,共购进78.49kg,已全部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后,未能召回不合格批次西柚、生姜。

(三)处罚情况

商洛琳琳宜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排查导致出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积极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同时,提供了抽检批次西柚和生姜的购进凭证和相关记录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1.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欠缺;2.查验了抽检批次西柚、生姜的相关检验报告,但检测项目不够全面,未包含抽检项目。整改情况:1.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2.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3.约谈供货商,要求其增加食品检验项目,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必须附有送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

四、镇安县家福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辣味牛肉粒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镇安县家福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辣味牛肉粒(辐照食品)(商标:喜滋哆,规格型号:80克/盒,生产日期:2025-03-13,生产者:上海鑫程食品有限公司)72盒,共销售35盒。剩余37盒中,14盒走流程报损,23盒由执法人员现场扣押。

(三)处罚情况

镇安县家福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香辣味牛肉粒(辐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的23盒香辣味牛肉粒(辐照食品);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企业管理不够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业务能力有待提高,企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整改情况:企业已经加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培训,将具体责任安排落实到人,加强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辨别能力,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企业建立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做好事故后续处理和召回工作。

五、丹凤县商镇百惠购物广场经营的新鲜鸡蛋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丹凤县商镇百惠购物广场共购进90千克新鲜鸡蛋,已全部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后,未能召回不合格批次新鲜鸡蛋。

(三)处罚情况

丹凤县商镇百惠购物广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新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丹凤县商镇百惠购物广场采购食用农产品新鲜鸡蛋未索取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作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30.20元;3.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非经营环节原因。整改情况: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新鲜鸡蛋,发布召回公告,说明食品不合格情况,今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六、商南县德盛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德盛大厦经营的花生米(白)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南县德盛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德盛大厦经营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米(白)24.5kg,已全部销售完。发布公告实施召回后,未能召回该批次花生米(白),无投诉举报和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处罚情况

商南县德盛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德盛大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未按规定查验花生米(白)的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2.02元;3.处10000.00元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非经营环节导致。整改情况:该公司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处理善后,与涉事供货商终止合作,重新筛选了资质齐全、检测完备的供货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运输管理,严格筛选供应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七、柞水县乾佑四季鲜蔬菜批发部经营的红椒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红椒16kg,去除箱子重量后实际入库13kg,已全部销售完。在发布召回公告后未能召回食品,无投诉举报和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处罚情况

柞水县乾佑四季鲜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6.00元;3.处1000.00元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非经营环节导致。整改情况: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处理善后,今后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把进货查验关,不让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进入销售区。

八、柞水县创益优客多生活超市经营的土豆粉条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柞水县创益优客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条29袋,销售了19袋,库存剩余10袋已全部封存。

(三)处罚情况

柞水县创益优客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予以处罚。但该公司建立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没收10袋不合格土豆粉条,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非经营环节导致。整改情况:强化供应商管理,约谈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供应商,暂停合作至其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证明文件,仅保留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严格规范进货查验流程,对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二次核对。

九、商南县城关街道办数月粮超市经营的小青菜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啶虫脒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南县城关街道办数月粮超市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小青菜14.5kg,已全部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后未能召回食品,无投诉举报和不安全事故发生。

(三)处罚情况

商南县城关街道办数月粮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在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青菜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非经营环节导致。整改情况:今后加强进货把关,对供应商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细致的二次查验,对检测项目不全面的食品退回,直至其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证明文件,保证经营的食品安全可靠。

十、商洛好乐好购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糯米果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洛好乐好购超市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糯米果共1箱(12袋/箱),购进价格66元/箱,已全部销售完(其中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2025年7月9日到超市抽检,购买该批次糯米果10袋,销售价11.8元/袋,销售金额118元;剩余2袋零售,销售单价11.8元/袋,销售金额23.6元)。发布召回公告后,未能召回不合格批次糯米果。

(三)处罚情况

商洛好乐好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糯米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1. 产品质量过程管控失效,该批次产品可能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受高温、光照等环境影响导致油脂氧化加速;2.联营模式监管失效,对联营商品的质量把控过于依赖形式检验报告,缺乏日常抽检和过程监督机制;3.风险预警机制失效,未建立有效的批次质量风险预警机制。

整改情况:1.立即处置与召回,接到反馈后第一时间对问题产品进行排查核实,设立专门服务通道,安排专职人员在服务台负责对接消费者退货退款事宜;2.终止合作与追责,已责令联营户立即终止与“壹点心意”品牌方的合作;3.强化联营商品全链条监管,加强联营区域日常巡查与员工培训;4.提升仓储物流管控,对所有食品,严格检查并优化仓储环境及物流运输条件。加强仓储人员专业培训,重点强化食品保存条件。

十一、商洛市商州区百嘉乐生活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百嘉乐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韭菜,于2025年6月10日从陕西神农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0公斤,购进单价3.3元/斤,共计销售收入73.55元。发布召回公告后,未能召回不合格批次韭菜。

(三)处罚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百嘉乐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但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1.供应商审核不严:涉事韭菜供应商未对其农药使用记录进行严格核查;2.进货查验疏漏:未按要求对每批次韭菜的农药检测报告进行留证验证;3.管理落实不到位;对农产品安全标准掌握不全面,食品安全风险意识薄弱。经核实,目前该超市门店已关,未继续实施经营。

十二、商南县青山镇永青爱心超市销售的红萝卜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风险控制情况

商南县青山镇永青爱心超市共购进被抽检批次红萝卜8.8斤,已全部销售,发布召回公告后,未能召回不合格批次的红萝卜。

(三)处罚情况

商南县青山镇永青爱心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红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非经营环节原因。整改情况:该超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红萝卜,并发布了召回公告,与供货商联系,说明农产品不合格情况,并表示今后要加强进货监管,做好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进货记录、查验记录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

文章来源:https://www.shangluo.gov.cn/scjg/info/1033/54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