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

注册地址变更后与资质认定证书地址不一致的

记扣1分

统计年报

异常

检验检测统计直报数据填报异常的

记扣1分

检验检测统计直报未填报的

记扣3分

企业异常

经营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

记扣6分

行政

检查发现问题

设备设施类问题

在用设备设施未溯源(核查检查)、未进行有效确认的

记扣1分

在用设备设施使用记录不完整、未记录的

记扣1分

对应的资质认定能力参数未配置相关设备设施的

记扣3分

仪器设备安装有硬件作弊装置或软件作弊功能的

记扣12分

场所环境类问题

未按规定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的

记扣0.5分

实验室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记扣3分

从业人员类问题

人员数量、资历或者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未经上岗培训、能力确认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报告的

记扣2分

从业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业的

记扣2分

机构存在2名及以下检测人员违反标准程序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报告的

记扣4分

机构存在3名及以上检测人员违反标准程序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报告的

记扣6分

体系管理类问题

未按要求开展标准有效性跟踪、方法验证的

记扣1分

未按规定组织内审或管理评审的

记扣1分

未按规定要求履行资质认定变更手续的

记扣1分

电子签名系统不具备相应的影像资料或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功能,签名不可溯源的

记扣1分

能力验证结果异常

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结果不满意或不合格的

记扣2分

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结果补考不满意或不合格的

记扣3分

接到能力验证通知取消相关能力参数逃避能力验证的

记扣4分

结果报告类问题

未将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对应一并存档的,或存档不足6年的

记扣2分

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格式错误未按规定改正的

记扣0.5分

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报告或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出具报告的

记扣2分

结果报告无相关原始记录或记录缺失的

记扣3分

其他特殊情形

实际检测实验室地点与资质认定能力附表地址不一致

记扣12分

检验检测机构无检测人员或无检测设备

记扣12分

检验检测机构无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

记扣12分

机构存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受到检验检测、税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劳动用工等从轻行政处罚的

记扣3分

受到检验检测、税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劳动用工等一般行政处罚的

记扣6分

受到检验检测、税务、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劳动用工等从重行政处罚的

记扣9分

机构存在违法犯罪

检验检测违法犯罪行为

经法院判决,机构涉及检验检测活动违法犯罪的

记扣12分

注: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实施计量认证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2.经法院判决,机构涉及检验检测活动违法犯罪的,除评价记分外,依法吊销、撤销、取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附件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取得电梯生产许可,在浙江省内开展电梯维保活动的维保单位的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本细则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评价周期及指标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风险分类评价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采用数字化手段,实现评价指标信息实时采集、录入和综合分析评价,每年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评价一级指标5项、二级指标20项,指标内容详见附表。

三、评价分级

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电梯维保单位分为信用“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级。通过综合分数“N”判定风险等级,“N”以12分为基准,通过扣分和加分得到最终值,N≥11分为“优秀”,9分≤N<11分为“良好”,5分≤N<9分为“一般”,N<5分为“差”。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及时约谈提醒

根据实时评价结果,对累计扣分达到7分或满足直接评价为“差”条件的维保单位,及时开展约谈,规范相关维保单位运行行为,降低电梯安全风险。

(二)差异化监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监管部门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探索开展精准维保试点,实现“无事不扰”;

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单位,监管部门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单位,监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评价结果为“差”的单位,监管部门实行严格监管,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维保单位,鼓励其采用免评审的方式换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连续三年获得“差”的维保单位,不得采用免评审的方式换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在换证期间实施事中检查。

(三)信息共享

维保单位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结果为“差”的,共享至其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

(四)推动行业自律

探索发动行业力量建立信用风险分类评价结果与招投标、维保收费、电梯安全综合服务等保险费率浮动挂钩机制。鼓励社会和市场加强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维保单位行业自律检查,督促维保单位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表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风险分类评价记分规则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资质条件

超许可范围承接维保业务

每台次扣0.1分,最多扣0.5分

持证作业人员数量

每少1人扣0.1分,最多扣0.3分

检测仪器及施工设备

每少1项或超检定或校准周期扣0.1分,最多扣0.3分

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根据情况扣0.1-0.3分

维保质量

一年内困人率(困人次数/维保总量)

排名在后10%、30%的分别扣1分、0.5分

一年内价格违规相关投诉率(投诉次数/维保总量)

排名在后10%、30%的分别扣0.5分、0.2分

一年内电梯检验检测一次合格率(检验检测合格数/总维保量)

100%不扣分,每降低0.1%,扣0.1分,最多扣7分

电梯规范维保扫码率(规范维保扫码量/总维保量)

99%及以上不扣分,每降低0.1%,扣0.1分

人均维保电梯台量(总维保量/实际扫码人数)

人均维保台量在45台基础上每增加1台,扣0.1分

10

电梯维保质量抽查结果

排名在后10%、20%、30%的分别扣0.5分、0.3分、0.1分

11

应急救援

一年内救援时长最长的10次救援平均时长

时长排名在后10%、30%的分别扣0.3分、0.1分

12

困人应急救援到达现场超时次数

每次扣0.2分,最多扣1分

13

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制定及电梯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未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分别扣0.1分,每缺少一次或者一种类型电梯的应急演练扣0.1-0.2分

14

维保人员素质

维保人员违反基本职业道德操守、行为规范

每次扣0.05分,最多扣0.5分

15

维保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每次扣0.05分,最多扣0.5分

16

维保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

每台扣0.05分,最多扣0.5分

17

履行社会责任及参与社会公益

参与国家级重大活动保障

根据参与情况加0.1-0.3分

18

承办地级市及以上的安全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

每次加0.1分,最多加0.2分

19

参加地市级及以上行业技能比武获奖

团体省级及以上每次按奖项等级加0.6分(一等奖)、0.4分(二等奖)、0.2分(三等奖),个人每次按奖项等级加0.3分(一等奖)、0.2分(二等奖)、0.1分(三等奖),地市级减半加分

20

参与互查互看、安全隐患排查、非本单位相关应急救援

每人次加0.01分,最多加0.2分

注:1.综合分总加分不超过1分。

2.在评价周期内,电梯维保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评价为差,且在年度评价周期内不再进行自动升降:

①发生特种设备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②在全省范围内被立案查处1次以上的;

③在同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1年内有3次应急救援响应不及时的(城区救援  抵达时间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救援抵达时间超过1小时);

④检验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

⑤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的不正当行为;

⑥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纳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管理确定的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⑦评价过程中,参评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

附件3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范围

(一)评价对象: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第一阶段对浙江省内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含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农批(贸)市场开办者进行评价。

(二)信息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经营信息、许可备案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投诉举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信息、食品安全失信惩戒信息等。

二、评价周期及规则

(一)评价周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记分实行动态记分管理(每季度更新),以自然年为周期,每年1月1日初始记分为12分,每年12月31日记年度最终分,新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资质之日起开始记分。

(二)评价等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从高至低分为四级:年度最终得分为11分(含)至12分的,评价等级为“优秀”;9分(含)至11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良好”;5分(含)至9分(不含)的,评价等级为“一般”;得分不足5分的,评价等级为“差”。当年取得经营资质且未满半年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只显示最终得分、不评定等级;取得经营资质满半年且本年度未产生信用信息的,当年信用等级评定为“良好”。

(三)记分规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记分规则》(附件),明确评价记分内容和标准。

三、评价结果告知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专业信用评价结果。记分情况通过“浙江企业在线”公众号或者短信等,告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优化监督检查频次。根据上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其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生产经营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减少监管频次;对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生产经营主体,可合理提高抽查比例,视情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二)优化许可审批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便利条件。

1.对连续3年以上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且静态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食品生产主体,在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仅新增同类产品时可免于现场核查。对近3年存在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食品生产主体,在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变更过程中须进行现场检查。

2.对连续3年以上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仅食品销售类),在新增许可项目时可免于现场核查。

(三)荣誉及政策激励。在荣誉评定、政策扶持、财政奖补、招标采购等具体场景中,依法依规给予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守信激励。

(四)市场监管失信惩戒。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被列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此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等措施。

对被累计扣6分及以上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被一次性扣12分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如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其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存在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情形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五)部门协同联合惩戒。对被列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实施联合惩戒。

(六)限制从业人员行为。强化食品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归集,对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业人员;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违法违规信息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从业人员招聘过程中,应查询应聘人员食品安全信用记录,审慎录用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五、评价结果共享

推动、鼓励或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平台型企业等单位可依法依规查询及应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激励、惩戒等措施。

(一)采购招标:各生产经营主体在开展食品招标过程中可查询及应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对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可通报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授信评估标准,据此调整授信额度。

(三)保险机构:鼓励保险机构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保费浮动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和食品安全状况的主体在保险范围、赔付金额、年度保费等实行个性化定制。

(四)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业内部奖惩依据。

(五)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在其销售主页面上公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结果,平台为其公示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平台将评价结果作为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入驻、推流、限流的依据。

鼓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拓展评价对象,探索更多评价结果共享和应用场景。

六、信用维护机制

依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专业信用评价记分规则》,符合自动维护条件的由系统自动维护;需人工维护的,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在下一年度的2月1日前,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维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维护条件的应当按规则进行信用维护,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年度存在扣1分以上记录的,当年专业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

文章来源:https://zjamr.zj.gov.cn/art/2025/12/4/art_1229565162_2580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