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晋并知法裁字〔2024〕001号
案件名称
西安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有关“一种波纹钢隧道通风平导中隔墙结构”(专利号:ZL201921388874.3)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涉案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波纹钢隧道通风平导中隔墙结构
专利号:ZL201921388874.3
请求人
西安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
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西安世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是专利“一种波纹钢隧道通风平导中隔墙结构”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21388874.3,该专利在立案时合法有效。另案被请求人针对该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经对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的规定。
处理结果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若经司法审查涉案专利权维持有效的,请求人可另行提出裁决请求。
决定机关
太原市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5年12月3日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https://scjgj.taiyuan.gov.cn/gggs/20251205/302707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