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体育健身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合同行政监管力度,针对健身服务合同中存在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专项整治与规范。现集中公布一批体育健身领域合同监管典型案例:
一、太原市**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案情介绍
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太原市**体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舞蹈培训合同和收据中写有"概不退费"内容。经查,该公司在《会员购课合同》写到“开卡后,如因学员个人原因不能到场上课,本公司可为您办理延期手续但不予退费......”的条款。开具的办卡收据上写有“一经开出概不退费”字样,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深刻教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为预付式消费领域典型侵权案件,具有三重警示作用:一是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三是新消费模式下需同步完善服务规范。通过"处罚+教育"相结合方式,既纠正违法行为,又引导企业建立合规经营意识,对规范体育培训行业具有示范效应。同时,审结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案件,有利于帮助消费者跳出“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陷阱,增加消费者对“霸王条款”说不的底气;有利于让买卖双方公平合理地履行权利义务,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原则和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太原市杏花岭区**篮球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案
案情介绍
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接12345转办投诉,反映**篮球馆退费问题。次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馆使用的《星亿篮球参训服务合同》中约定“在报名时间起两周后,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参训的,乙方不予退款”等字样,属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最终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服务提供方,漠视诚信原则,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太原****滑雪场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选择权案
案情介绍
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12315平台投诉线索,对太原****滑雪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在抖音平台销售滑雪门票时,将“储物柜20元/人”设置为必选消费项目,消费者无法取消选择。该行为构成强制消费,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线上消费场景中,利用格式条款捆绑销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违法案件。其核心违法行为在于,经营者将本应由消费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的储物柜服务,设置为线上购票流程中的强制消费项目,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介入查处,明确了线上销售同样必须严格遵守自愿、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消费陷阱,对规范新兴消费业态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四、山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案情介绍
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山西***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其使用的《会籍协议》《私教协议》《游泳培训协议》中,设置了“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对使用器材所致伤害免责”“更衣柜遗留物品按遗弃处理”“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等多条不公平格式条款。属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八条,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经营者通过多份格式合同,系统性、多维度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典型案件。协议中多个条款,集中侵犯了消费者的解除合同权、安全保障权与公平交易权,其条款数量之多、覆盖服务范围之广,反映出经营者漠视法律、将不公平条款作为惯常商业模式的突出问题。本案的查处,再次凸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与同类案件相比,本案违法情形更为系统全面,涉及会籍、私教、培训等多种服务类型,具有更强的警示意义。
五、太原市迎泽区**健身休闲俱乐部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且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案
案情介绍
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太原市迎泽区**健身休闲俱乐部进行检查。经查,该俱乐部在私教协议中使用了“课程费用不退不换,仅限本人使用”、“美国汉臣国际健身学院留于任何时间更改此条款之权利”、“无法对有瑕疵之器材设备所产生的伤害负责”等字样;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且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健身行业经营者通过不公平格式条款,单方面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并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的违法案件。此案为同类经营者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制定合同条款必须坚守公平诚信底线,不得以任何形式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同时,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规范合同行为、维护消费公平、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
六、山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案情介绍
迎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山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使用的会员协议中存在多项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规定“会员卡售出后不接受因会员原因退卡或退款”,并对退卡设置高额手续费,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单方面声明对更衣柜及场馆内遗失、遭窃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当免除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害的前提下,同时也纠正了涉诉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经营者通过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文章来源:https://scjgj.taiyuan.gov.cn/gggs/20251205/30270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