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开展规范清理工作,目前已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进行了梳理,并形成拟清理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请各相关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处理:

一、仍在登记住所经营的企业,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自行补报年度报告并向登记管辖机关申请信用修复。

二、不在登记住所经营的企业,有经营意向的,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自行补报年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并按要求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不继续经营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现将拟清理企业名单(见附件)通过“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公告,对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职务。请名单中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两项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因营业执照被吊销带来不利影响。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企业,我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尽事宜,请及时咨询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0774-5137785。

特此公告!

附件: 拟清理企业名单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开展清理工作的公告__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开展清理工作的公告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

文章来源:http://scjgj.gxhz.gov.cn/zwgk/fdgkzdnr/gsgg/t2640051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