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一家名为“山西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机构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该机构与学员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发现了一条“霸气”的条款,其第7条赫然写着:“乙方承认以详细甲方的课程及其教学计划、学员管理制度,乙方承诺一旦成为本学校学员,不得中途退学,否则所交学费不得要求甲方退费”这意味着,一旦学员签了合同交了钱,即使因个人原因或对教学质量不满意想退出,也将面临学费“打水漂”的风险。这种“一刀切”的约定,排除了消费者最基本的合同解除权和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该条款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该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当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 以案释法

1. 问:什么是“格式条款”?为什么说这个条款是违法的?

答: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生活中常见的用户协议、会员章程、合同中的通用条款等,很多都属于格式条款。法律并不禁止格式条款,但要求其内容必须公平合理。

本案中,“不得中途退学,否则不退费”的约定,就是典型的由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它完全免除了经营者在学员解除合同时可能应尽的退款责任,同时完全剥夺了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如个人原因、课程质量不符预期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的合法权利。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公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更直接触犯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因此是无效的。

2. 问:学员中途退学,就一定能全额退款吗?

答: 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合法有效的部分)来分析,并非一概而论。如果因经营者原因(如教学质量严重不达标、擅自更改课程内容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如果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可能需要根据课程已进行的情况、经营者已付出的合理成本等因素,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或扣除部分已发生的合理费用。但像本案中那样,直接用格式条款规定“一律不退”,完全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责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 问: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行为如何处罚?

答: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对此类行为,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相关条款违法,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基于其违法情节,依据上述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此案警示广大经营者:格式条款不得“霸气”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企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减轻自身法定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依法惩处。

三、 案例启示与消费提示

这起案件虽然罚款数额不大,但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和警示作用:

对经营者而言: 这是一次深刻的普法教育。经营者在制定合同、会员协议等格式条款时,必须恪守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正通过“条款审查、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引导企业规范合同行为,诚信守法经营。

对消费者而言: 在签订教育培训、健身、美容美发等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退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对于类似“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要勇于质疑和拒绝。一旦发生纠纷,可首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热线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社会治理而言: 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通过“说理式执法”,将法理、事理、情理讲清说透,既惩治了违法,又教育了行业,有助于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公平诚信、抵制“霸王条款”的良好消费环境。

总结: 格式条款不能成为经营者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挡箭牌”。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则,任何试图通过“霸王条款”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市场的淘汰。

文章来源:https://scjgj.taiyuan.gov.cn/gggs/20251209/302713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