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本区域内某美容院在其提供的消费合同中存在不合理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美容院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美容院与消费者签订的《2024年度五星级护理年卡赠送协议》中,第三条明确写着:“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终止本合同,或将本卡转让他人使用。” 这意味着,一旦消费者购买了该年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工作变动、身体不适、对服务不满意等),都丧失了终止合同、要求退款或转让卡项的权利。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条款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二、 以案释法

1. 问:美容院的这个条款,到底违法在哪里?

答: 该条款的核心问题在于,它单方面、绝对地剥夺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等,消费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美容院通过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终止合同”,这相当于排除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这项基本权利,同时也免除了经营者自身在消费者解除合同时可能应当承担的责任。该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内容。

2. 问:对此类违法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答: 对于使用此类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设定了罚则: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问:本案中罚款3000元是如何确定的?体现了什么原则?

答: 罚款数额的确定并非随意,而是严格遵循了“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适用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确定裁量阶次:执法人员首先考量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个月、涉案合同金额不足3万元等事实,对照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的裁量基准,初步确定了处罚幅度。

考量从轻情节: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此行为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作出最终决定:综合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配合态度等从轻情节,市场监管部门最终依法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决定。这一处罚既对违法者形成了惩戒,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引导经营者主动纠正错误、合法经营。

三、 案例启示与消费提示

给经营者的警示:本案例是向广大经营者发出的一则清晰信号。在制定会员协议、预付费合同等格式条款时,必须严守公平公正底线,不得利用单方拟定条款的优势,设置“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此类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监管与查处力度。经营者应主动对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自查并清理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诚信规范经营。

给消费者的提醒:在办理预付卡、签订服务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是关于退费、转让、违约责任等部分。对于类似“概不退换”“不得终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绝对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表述,要提高警惕,勇于说“不”。如果遇到此类不公条款并发生纠纷,应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及时向12345市政府热线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给市场的意义:该案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运用《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这一专门规章,精准打击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生动实践。它有助于净化消费环境,推动构建公平、诚信、放心的消费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 格式合同不能成为经营者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的“免责金牌”。任何企图通过“霸王条款”固化不公平交易的行为,都将在法律面前得到纠正。公平交易,是市场永恒的法则。

文章来源:https://scjgj.taiyuan.gov.cn/gggs/20251210/30271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