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蚌埠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固镇县莲妹超市店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咖啡案

2025年11月5日,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固镇县莲妹超市店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咖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025年7月8日,根据投诉举报,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固镇县莲妹超市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6月18日,购进标识为“Danny fat COFFEE”的咖啡16盒(仅收到6盒,剩10盒未发货)。其中以300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咖啡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样品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于2012年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固镇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西布曲明是一种曾经用于减肥药的药物成分,但因存在严重的心血管风险等安全问题,已被我国明令禁止作为食品原料或添加剂使用。由于西布曲明对人体具有潜在的严重危害,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已不单纯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此案件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有力地维护了食品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查处蚌埠经济开发区吴某熟食坊未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9月17日,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蚌埠经济开发区吴某熟食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92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8日,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蚌埠经济开发区吴某熟食坊依法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店加工的白煮猪头肉检测项目中的“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的标准指标实测值:63,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认定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超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了亚硝酸盐的使用边界,本案的执法实践的是“标准即红线”的监管理念,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守标”转变。执法部门通过“抽检-核查-扣押-处罚”的闭环流程,及时制止了不合格食品的继续流通,体现了基层市场监管的响应效率。对小型熟食坊的精准监管,填补了食品安全“最后一公里”的监管漏洞。

三、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樊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销售食品案

2025年11月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樊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1万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正在生产销售凉皮、牛筋面、烤麸等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查,2025年6月15日至8月13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销售货值金额5.01万元。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小凉皮关乎人民群众的大健康,夏季吃凉皮成为了老百姓“舌尖上的最爱”。查处无照、无证生产食品的小作坊是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利器。

四、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唛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枝甘露慕斯案

2025年6月5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唛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枝甘露慕斯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1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蚌埠唛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枝甘露慕斯(规格型号:220g±10g/盒、生产日期:2025-03-21)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实测值为1.40g/kg,标准指标≤1.0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杨枝甘露慕斯共15盒,有12盒作为抽样样品售出,销售单价为15元/盒,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1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杨枝甘露慕斯的检验记录,已构成未履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枝甘露慕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山梨酸及其钾盐作为合法食品添加剂,在合规使用时是安全的,但超标使用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多方面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共同守护公众的饮食安全。

五、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壮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5年11月3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壮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1.6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9日,根据投诉举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壮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办公场所有扩印机一台,扩印机标签日期为2025年5月20日。其库房中发现“芊与签寻”精品五花肉20箱,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0日。经查,当事人通过双氧水将原有生产日期清除,并用扩印机重新打码。经查询该公司的进货系统,该产品的最后一批进货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生产日期晚于进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此案件的查办,贯彻了全国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守了“守查保”三字方针,以“四个最严”为导向,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城南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未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案

2025年10月20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蚌埠城南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未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城南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市场内两户经营户无法提供所售“鲢鱼”“鲫鱼”等水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经调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4月23日因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本次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仍未严格履行查验义务。当事人未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其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直接关系到源头可控、问题可溯。本案通过处罚市场开办者而非仅处罚场内商户,精准抓住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责任主体。

七、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陈家水产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9月22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龙子湖区陈家水产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4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龙子湖区陈家水产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十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经营单位经营的牛肚、牛百叶、牛蹄筋进行抽样快检,快检结果显示,上述产品过氧化氢快速检测试剂比色卡成阳性。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验,其牛肚过氧化氢检验结果为8.61mg/kg,抽检结果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将牛肚放在添加了过氧化氢和烧碱的浸泡池里浸泡。泡完后清洗刮表层的黑皮,根据部位可以分成毛肚和百叶进行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村消费者对“非法添加”的定义及危害缺乏了解,无法辨别“问题食品”,日常倾向选择“性价比”更高的食品,且对“超添加”食品的危害认知不足。经营者受利益趋势,为降低成本,提升“卖相”增加“回头客”存在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农村食品非法添加案件,为群众食品安全保驾护航,筑牢健康根基。

文章来源:https://scj.bengbu.gov.cn/xwzx/tzgg/140994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