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2025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开展了平台经济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依法打击电子商务、直播电商等领域违法行为,截至11月底,全市系统共查办各类网络交易违法案件110件。“双12”期间,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震慑不法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2月,孝南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兼职”QQ群、微信群等发布“通过学习设计类技能实现副业,有兴趣的添加好友详聊”的信息,添加好友成功后通过宣称:“老师这边有很多同学,从0基础开始的,系统学习2-3周就可以实战兼职了、前期的兼职非常简单,每张20-50起步,一个月里,只要自己肯努力一点,挣个1000到2000是没啥问题、老师有助学名额、学费有减免、先用后付”……等一系列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诱导他人购买网上课程课件进行非法获利。后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孝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发布“辣条”的制售宣传视频案
2025年8月4日,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交易监测发现高新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于2025年8月1日通过某平台和微信视频号上发布“辣条”的制售宣传视频。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后经查明,当事人发布的视频中加工、制作的“辣条”实际是菜花蛇肉,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菜花蛇繁育、利用等合法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孝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即刻删除发布的视频,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8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劳保服装店违规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汉川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网络交易违法线索,某劳保服装店在某平台上涉嫌违规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后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7日开始在某平台经营网店,商品种类有保安穿的棉衣、劳保穿的短款棉衣,其网店展示销售的“军衣棉大衣”图片,是其从网上复制粘贴过来的。当事人违规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应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发秀烫染店销售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应城市市场监管局多次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应城市某发秀烫染店在网上销售的某牌润滋养发膜化妆品为假货。后经查明,当事人现场无库存产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供货者的主体资质,也无法提供该款化妆品备案批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销售凭证等材料。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安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布视频广告未建广告档案案
2025年7月,安陆市市场监管局在平台经济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中发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嫌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未建立广告档案。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注册账号,从2022年4月2日开始至2025年6月22日期间,当事人用该账号共发布了646条产品广告,且一直未建立广告档案。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陆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羊乳店在直播间微信群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2月,云梦县市场监管局发现云梦县某羊乳店于2024年12月14日通过直播间流量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名为:“某某直播间线上福利群”(微信群内人员共计330人),当事人在该群内介绍其销售的“羊初乳蛋白益生菌粉”时,宣称产品具有“特殊膳食的三大优势:比药品更安全、比保健品更科学、比食品更有效”等内容。后经查明,广告内容系当事人从百度搜索获取,并无任何科学依据支撑相关表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25年3月28日,云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大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5月23日,大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交易监测发现的线索,对某商贸行进行调查询问。后经查明,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艾叶草药包散装产后月子婴儿泡澡泡脚湖北野生蕲艾五年陈干艾草叶”产品,宣称“提高免疫,祛湿养颜”,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大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6月23日,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核查,后经查明,当事人在某商城“某某堂”店铺销售的两款产品时,发布的广告分别含有“纯天然”、“镇痛消炎”等内容,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孝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512/t20251211_5008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