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创城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就禁止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相关问题,向全市电子烟经营者、烟草制品经营者和相关广告市场经营主体提示如下:
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
三、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五、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
全市各相关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强化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对烟草、烟草制品及变相烟草广告(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督抽测力度,依法查处违规发布广告行为。社会各界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5年12月12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fuzhou.gov.cn/zwgk/tzgg/202512/t20251212_5256432.htm